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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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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做了较大的改动,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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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做了较大的改动,本文对企业所得税法下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对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是确认为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而按产品成本结转,新会计准则对此未做明确规定,致使在很多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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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按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差异可归为三类:第一类是会计上确认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类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形成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只涉及到本期;第三类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形成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涉及到本期及以后期间。本文主要分析讨论后二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6.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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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观对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影响日益明显,而资产负债观要求信息能以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最相关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反映。本文基于这一观点,通过辨析现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指出现行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并结合例子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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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业务所得税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视同销售所得税法方面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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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锦 《河北企业》2012,(9):33-33
<正>确认收入的商品视同销售。《账务处理》12号准则、7号准则分别规定,对于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以商品偿还债务,以及用商品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按照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本文就如何做好账务处理提出几点建议。一、确认收入的商品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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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同销售一般指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劳务用于对外投资、非应税或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捐赠、广告、赞助等项目。对此类业务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分别做了具体、明确但又不完全相同的规定,《财会月刊》2011年11月上旬刊中阎磊、马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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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1.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股利、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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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含义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原因是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入,也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只是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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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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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随着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实施,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收入确认问题有很多模糊认识,笔者结合案例针对这些问题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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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相似文献   

20.
视同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目前有两种错误做法:一是凡税法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都开具销售发票,通过销售收入处理;另一种则对不形成销售行为业务全部按成本价结转,不考虑应缴纳的增值税。笔者对此谈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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