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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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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4,(1)
二、什么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复合性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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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了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抗辨理由,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新《商标法实施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或“假货”)的认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这给工商机关如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包括什么是知道,如何认定知道以及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半月刊在第12期和第15期曾刊发文章对该问题有过提及,本文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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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霉豆腐厂的老板。我厂生产的霉豆腐风味独特,在省城小有名气。最近我们发现,邻县有家霉豆腐厂派人购买了我厂生产的霉豆腐,将我厂的注册商标撕掉,换上他们的商标后又投到省城销售。请问:邻县该厂家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我们可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李义林李义林先生:首先,可以认定,邻县那家霉豆腐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你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商标法》第52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是《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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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4)
<正> 编辑同志:去年10月,我厂应某药厂的委托,按其提供的样品为其印某种药品的外包装盒。不料印刷的却是别人的注册商标。工商局给印刷厂处以4000元的罚款。请问,工商局的处理正确吗?读者:刘爱明爱明读者:工商管理机关对你厂的处理是正确且合法的。该药厂并非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你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便为其提供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的服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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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存在的问题1、缺乏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明确规定。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一般包括直接规定禁止他人的侵权以及不能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两个方面。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于对这两个方面都没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以不完全列举的形式罗列了几种商标侵权形式,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的弊病有:(1)对于认定法条中没有列举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产生困难;(2)《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列举了几种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也给执法者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尤其是(商标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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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条款的理解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烟草制品仍为国家强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方可在市场销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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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被侵权者要有足够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追索赔偿,是法律赋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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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侵权行为既侵犯民事又侵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这一双重性,以及对《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这一法条的理解和认定,意见不一,原深圳市南来顺饮食有限公司侵犯“东来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从处罚到复议,从一审到二审,耗时长达一年多。作者作为该案的核审人和一、二两审诉讼代理人,尝试详细剖析案件的始末,以期在我国加入WTO的关键时刻,激励执法机关不怕艰难,致力依法打假扫劣,严惩各种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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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刘佩智商标侵权行为的司法处理,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两个方面。一、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被侵权人既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并在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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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新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反向假冒行为性质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而新出台的《商标法》将这两个问题给予立法上的明确化,使得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加有利的保障。由此在对不同见解的分析中,寻求了立法选择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