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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保合作中特别是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非寿险保单"质押"并不是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押,也不属于传统保险实务中的保单质押.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这一担保方式为增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法律本质认识不清、程序不规范、担保程度有限、损害保险保障功能等问题.通过明确法律定位、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保合作等途径,可以较好地发挥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担保应有的效用,实现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共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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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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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1):44-48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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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保单为质押的贷款形式在中国迅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关注新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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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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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确立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只在《物权法》中以第三章"物权的保护"规定了四种保护物权的具体方式,尽管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没有任何立法确认,但是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仍然存在争议。我国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某些特性,但考虑到我国关于诉讼制度的现行立法状况,无论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出发,还是从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分析,都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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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同样为了中小股东的实质利益,出现了派生仲裁请求权。我国目前在派生仲裁请求权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缺,需要协调《公司法》和《仲裁法》或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代表诉讼可否提起仲裁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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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物权请求权应运而生。而物权请求权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行使费用的负担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在行使不同的物权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当中发生冲突时,此问题将更加突出,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谁受益,谁负担"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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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可分为补偿性保单和给付性保单两类.补偿性保单具有显性的期权性质,给付性保单具有隐含的期权性质.对保单期权性质的研究,对金融和保险理论教学和研究及保险业务的开展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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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除了在产品上要树立吸引客户的优势以外,服务质量及品牌认同等诸多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客户的选择。因此,从提升客户体验的方面来看,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合同定制应用进行相关探讨,以期达到在新的形势下能对以往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改变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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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港澳的境外保险机构)未经我国保监会批准而在内地非法向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地下保单以人身险为主,且多为长期性、储蓄性、高保额的寿险保单。据统计,近年来香港保险市场每年实现寿险保费400多亿港币,其中1/3来自内地,约合140亿港币,这一惊人的数据引起了业内及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决定"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地下保单活动",然而地下保单却在禁止声中"茁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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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最大的功能就在于为人们的生、老、病、死、残等提供基本保障.尽管各保险公司不断推出了新的险种,但其也是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加上了分红、投资等功能.在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各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保险产品趋同的问题.尽管各公司都在强调险种的创新,但实际情况是一个公司的业务人员刚刚从客户家推销某新型产品,后面就有其他公司的人推销类似的险种.去年被称为投资分红年,各个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具有分红或投资功能的新险种.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产品的创新就不应当仅仅局限在保险单本身,而应当大力和银行等部门合作,积极发展保单的衍生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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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有着多重效用,不但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还拥有相当可观的现金价值。由于人们对保险知识了解有限,对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不完全知道,以致珍贵的资源被“雪藏”起来,没有很好的开发利用。其实,人寿保险单作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其现金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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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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