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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多为企业内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对于理事会模式,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的法律责任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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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受托账管一体化"模式的优点该模式不仅符合企业年金管理国际惯例,也是国家监管部门政策倡导的模式,有利于企业年金管理的专业分工和风险控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的11家机构,有9家同时拥有账户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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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财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知,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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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已进入第10个年头。根据人社部2013年三季度数据,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规模为5794亿元,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61582家,参加职工2002万人。成立时间,资产规模,企业数量和参加人数,企业年金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对社会也有一定影响力。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养老金基金市场及国内开放式基金、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呈现较为明显的"市场不成熟,参与者(委托人、受托人、投管人、托管人等)不成熟"的特征。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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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受托人更好地安排投资,更公平地选择投资管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中,受托人是投资政策的制订者,负责从战略上对年金资产投资作出安排,投资管理人负责具体的投资实施。两者是决策者和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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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方面。在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是当然的核心治理主体。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时间周期长,需要对企业年金从缴费到退休支付长达几十年甚至更长时期的基金运作过程负责;另一方面,受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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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治理有缺陷。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共同受托人。在法律层面上地位不清晰,独立性较差;在专业化知识上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在硬件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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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已难以保证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大力发展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已经成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点工作.<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全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缴费确定型年金制度.2008年以来,铁道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细化了对铁路企业年金工作的要求.从理顺受托人内部关系,选择合格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维护委托人、受益人权益等方面提出铁路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的整体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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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金受托模式的选择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信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区别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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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财务信息披露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向受益人等相关利益者真实反映受托投资人的经营业绩,同时为受益人提供和建议良好的投资方案。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年金基金监管成功的经验。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会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应有完善的体系,使企业年金信息披露涵盖运作的主要环节,避免“暗箱操作”;应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使基金信息披露能满足受托人、受益人的需要,并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一般不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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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20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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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账户一体化"企业年金服务模式的比较优势以第二批年金资格认定和年金基金移交市场化运营为标志,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已进入健康、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在企业年金规范化过程中,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是普遍采取的两种方式,由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理事会方式一度成为各大型国有企业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