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吴帆 《经济导刊》2000,(1):39-43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最大的突破之一在于将“要约收购”的概念引入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要约收购”是“公开出价要约收购”(TenderOffer)的简称,也称为“公开收购”或“标购”,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一直被广为采用。“要约收购”作为并购的一种高级形式,极其富于变化且具有强大的震撼力。一、什么是要约收购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但并没有对“什么是要约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如何进行”作出界定,而在第81条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  相似文献   

2.
强制要约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方式的一种形式。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强制要约的对象、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3.
隋艳坤  尚浩东 《经济师》1999,(12):18-19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是确立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前提。我国《证券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但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界定,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现拟对此问题略陈管见,求教于同仁。一、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公司收购的一种,与一般公司收购的区别仅在于目标公司的不同,上市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不是一般性的公司,而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股份公司。明确收购的概念是确立收购制度的前提。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规定的是1992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深圳市上市公…  相似文献   

4.
李世光 《经济师》2009,(2):15-16
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直并存着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制度安排。协议收购适用于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但是,协议收购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信息公开程度差:有悖于机会均等原则;市场化程度等。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所以我国在制度上承认协议收购的合法性。要约收购具有信息透明度高、股东机会均等、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这是协议收购所不具备的,所以,我国在制度上保留协议收购的同时,强化了要约收购:一是充实了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的规定;二是删除了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义务豁免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义务豁免的规定;四是增加了部分要约的规定。增加了部分要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要约收购必定实现零的突破,并有可能出现一个高潮。  相似文献   

5.
我国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部分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来说,部分要约是以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全面要约是以目标公司退市为目的。全面要约为的是兼并目标公司,部分要约为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不是所有的要约收购都适用于部分要约,部分要约只适用于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两种情形。但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部分要约收购必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曲波 《经济师》2006,(1):62-63
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和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文章立足于我国证券法,探讨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则,围绕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着重分析了我国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并对收购行为的法律监管提出了相关意见。  相似文献   

7.
房文治 《时代经贸》2012,(24):192-192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它有利于收购方扩大公司规模,拓宽经营领域,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刺激由可能被收购的公司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使整个市场处于积极的状态,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新的《证券法》颁布后,弥补了以前证券法的一些问题,但还是有不足之处,下面我将就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慢走规则,要约收购以及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8.
王琳洁  楼晓 《经济师》2006,(3):104-105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典型方式,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即便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还相对落后的国家,它的产生和发展也不可阻挡。要约收购虽然为小股东提供了一次高价转让股份的机会,但他们在收购中却处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现行立法虽然以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确立了一些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但从已发生的要约收购事件看,它仍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我国的要约收购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而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两个领域,除了完善要约收购制度本身以外,还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9.
股权结构与重组的互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凌  董红 《资本市场》2000,(2):42-48
<正> 企业重组在国内呈现风起云涌之势,特别是《证券法》的出台,将大大推动收购重组活动的开展,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这两种收购方式中,权衡成本收益的考虑,协议收购更加令人关注。在我们看来,上市公司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股份组成的集合体,由于特定的状况,除了流通股之外,国家股、法人股以及转配股是固化的,但是通过拟买壳上市的企业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其它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这些相对固化的股权就能流动起来。显然,这里我们关注的是以上市公司为目标公司,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比例较小)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更换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权转让的企业重组行为。那么,哪些上市公司容易成为拟买壳上市企业的收购对象呢?或者说,针对上市公司做出什么“文章”可  相似文献   

10.
公司收购活动是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永恒话题。根据国家《证券法》中的定义.所谓公司收购是指通过公开收购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获得的对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收购标的物被定义为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就收购的实质而言.它属于股权交易的范畴。从形式上看.收购行为完成后。仍然存在着两个法律主体。根据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关系.在公司收购中,  相似文献   

11.
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多数股份,操纵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为了追求自己更大的利益,极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为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我国引入了源于英美法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是,制度总是一把双刃剑,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收购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公司收购的效率。所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一、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概念及源起上市公司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指: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  相似文献   

12.
付建龙 《当代经济》2006,(17):101-102
在当今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多数股份,操纵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为了追求自己更大的利益,极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处于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态.为加强对其利益的保护,我国引入了源于英美法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是,制度总是一把双刃剑,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损害了收购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公司收购的效率.所以,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行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上市公司公司收购、反收购问题有了全面、较具体的法律规定。得益于收购、反收购的政策解禁,2002年中国的并购市场异常活跃。据统计,2002年1~10月我国上市公司涉及的并购共有495笔,并购金额达到410亿元人民币。随着股份流通性的增强,公司之间敌意收购和反收购的问题会更为凸显。目标公司(被收购  相似文献   

14.
许洁 《经济论坛》2006,(4):116-117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对控制股东施以诚信义务主要是通过完善相应法律规范来实现的,但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不能实现切实保障公司收购过程中其他主体利益的目的。一是股东权平等原则却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并不能真正保证公司收购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反可能会成为目标公司控制股东滥用其权力的合法依据。二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其先天的弊病。根据该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持股愈多,表决力愈大。但由于控制股东实际享有控制权,其享有的权利优势往往大于其实际持有股份的…  相似文献   

15.
零预受的首次要约收购——南钢股份收购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时中国证监会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收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颇为不满,认为这样作不符市场运作的规范,过分照顾收购方,有损于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豁免要  相似文献   

16.
管理层收购的中外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梅 《经济论坛》2003,(24):16-16,19
一、中外上市公司MBO的特点从目前已实施的MBO案例来看,我国上市公司MBO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其运作模式大部分都是由管理层在外部设立一个收购主体,这个主体都是所谓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是科技发展公司,即壳公司。二是收购性质都是协议收购,还没有出现美国MBO通行的要约收购方式。出让方有法人股也有国家股。三是控股权。虽然各公司MBO的规模不等,但MBO后原来的管理层大都取得了对公司的控股权,比如粤美的MBO后由管理层持股的美托投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19%。四是从股权转让的价格来看,8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的每股净资产值,折…  相似文献   

17.
事件     
《资本市场》2005,(11):14-14
哈萨克斯坦石油股东大会批准中国石油收购要约;建行公开招股集资总额最高可达94亿美元;华夏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14%股份将“易主”.  相似文献   

18.
<正>各种形式的要约收购对于非流通股的市场化,为全流通奠定基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场外的协议收购,到场内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重组越来越走向市场化,这对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和营运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非流通股的部分要约收购以及由此升级的全面要约收购,  相似文献   

19.
随着股权分王改革的基本完成,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后股改时代.国有股、法人股进入流通领域,股权比例逐步分散.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在使用过程中的优劣势也凸显出来.协议收购由于不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不被接受.而要约收购作为一种市场化程度更高的收购方式,被认为是最能体现证券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一项制度,必将成为后股改时代的主流模式.  相似文献   

20.
管理层收购的四大问题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我国现行的管理层收购(MBO)主体在法律上存在障碍。目前,对管理层收购主体形成约束和限制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政府为规范金融、证券市场而颁布的各种暂行条例等。MBO的收购主体一般是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职工持股会也可能参与到收购活动中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