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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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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洲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在前殖民时期,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主要靠部族习惯.到了殖民时期,殖民当局根据本国殖民的需要,将大量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引入非洲.非洲国家独立后,对原本适用于殖民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没有一概废除,许多非洲国家采取的政策是将原本适用于殖民地的婚姻家庭法律保留并适用于独立后的国家.由于非洲国家本土习惯法的大量适用,使其解决习惯法和既存婚姻家庭法的工作举步维艰.部分国家在试图统一习惯法和既存婚姻家庭法时出现了过激的政策,导致部族矛盾激化,危及统治和地区安定.因此,合理解决非洲习惯法和西方法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本文分析了民法适用中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彝族民事习惯法在民法适用中的构建与完善对策。一方面,国家法要对习惯法进行整合;另一方面,习惯法应向国家法渗透。以实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3.
晓波 《北方经济》2015,(3):76-78
在漫长的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理环境、宗教道德、政治经济、风俗习惯等影响,逐渐形成了符合民族自身实际的习惯法,它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地位,对少数民族群体价值观、财富观和消费观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尽管习惯法是符合少数民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内生秩序,它也不可避免地像很多历史性产物一样具有合理性和时滞性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承担了维系社会秩序、培养社会角色、传递民族文化、促进社会发展等满足少数民族传统需要的重要角色,延续了少数民族的生存、繁衍和发展;另一方面,习惯法保护或调整民族地区以家庭、家族、家支乃至村落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反对或不支持个人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并独立拥有财产或自由支配财产,这无疑对民族地区产权制度的发展产了很强的制约性作用。因此,在研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习惯法“双刃剑”角色对现代产权制度建构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4.
龙正凤 《黑河学刊》2015,(1):142-144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有抢婚、早婚、举行苗族传统结婚仪式代替婚姻登记等婚姻传统,长期以来影响着苗族青年男女的婚姻观、婚恋方式、择偶途径等,但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建立,大量新生代苗族农民工进入城市,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交流方式、婚恋交往途径呈多样化,婚配对象出现跨地域等的特点,传统的苗族婚姻习惯法对新生代苗族农民工的婚恋影响悄然弱化,因此探讨苗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对新生代苗族农民工婚恋影响弱化的表现和原因,对于传承少数民族优秀婚姻习俗,引导苗族农民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文明建设条款,为提高婚姻家庭质量提供了一种“德法共治”的方案。家庭文明建设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治指导下的规范化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以德治为倡导和形式,以自治为实施机制,以法治为保障,最为适当和有效。正像自发产生的“两头婚”现象为家庭文明建设增值一样,依法自治是实现实质法治不可替代的方式。法治有其特定的功能、边界与局限,自治也有其界限、临界点及与法治的邻接点。  相似文献   

6.
关海东 《魅力中国》2010,(35):135-135,133
彝族人的结婚仪式一般在16—20岁之间举行,这一年龄段举行婚礼的大概占到父母包办婚姻的百分之九十左右。彝族里有姑舅表婚优先制的婚姻习惯,提倡姑舅表婚,而与此相对的是彝族完全禁止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本文所介绍的这些彝族婚姻制度上的风俗习惯都是在彝族长久的生活中所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随着整个中华民族的趋同性不断增强,这些风俗习惯也不可避免的会慢慢的消亡。  相似文献   

7.
蒋玮 《发展》2014,(2):87-87,91
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当中,国家法势必进入原来民族习惯法的作用领域,两者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张力。对此,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方式应当从原有的替代型规则交往模式转向规则共治的交往模式,具体表现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兼容性的立法工作、灵活性的司法工作、区域性的规则共治以及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相似文献   

8.
"婚内强奸"是否应当入罪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在详细分析各种学说差异基础上,通过比较法研究,基于刑法解释学立场,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学角度,对"婚内强奸"现象进行"婚内有奸"的论证。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地位越来越被边缘化、被淡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法的作用却越来越重要。文章认为,习惯法可以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以此起到完善、发展我国法律体系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登记离婚的数量和比例增长极为迅速.与全国整体情况相比,新疆的婚姻家庭状况处于特殊地位,存在着“双重差异”.尽管与全国离婚率增长趋势趋同,但新疆的高离婚率和高婚次问题由来已久,且有先降后增的变化;同时,新疆不同地区的离婚率及婚姻关系解除方式差异极大.  相似文献   

11.
凉山彝族的手工艺术像一扇装满记忆的窗户,如两岸摇曳着鲜花的溪流,在她 古朴而灵动的展示中,诉说着凉山彝族人对生活的认知和对先祖情感、习俗的传承。 民居:粗线条的外衣 彝族村落大多依山面水,错落有致,自然分布。 在彝族人看来,理想的村落应当是“上边有坡可养羊,下边有田可种粮;河里 取水瓢舀鱼,林中伐薪带鹿麂”。所以,过去多在地势险要、背风向阳、有水源、有 耕地、有水草牧场的地方;现在则喜欢在城镇周围、山间坝子、物产丰富的地方聚 落而居。彝族村落大多为“瓦板房”,毗邻相连,鸡犬声声,炊烟袅袅,远远望去别 有一番情趣。 彝族建筑分全木结构、土木结构、竹木结构和茅草房几种,一般有门无窗或有 门小窗。建房时要看地形,但更注重门向选择。这些建筑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全木 结构的高级“资业”和土木结构的普通“瓦板房”。  相似文献   

12.
“每逢佳节被催婚”——牛年春晚中,由演员张凯丽、张国强、万茜和爱笑团队共同演绎的这则小品,击中了无数单身男女的隐痛。对于恰逢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来说,催婚、相亲是生活中绕不开的话题。尤其是过年回家,全家人的集体“轰炸”更让人头疼不已。不少年轻人表示,家人的催促、奇葩的相亲经历和昂贵的花费让相亲成为“爱的负担”。  相似文献   

13.
赵琦 《改革与开放》2013,(16):52+54
婚内强奸的内涵与外延存在着很大争议,从研究角度来说,我们应当从刑法学的角度展开对婚内强奸的研究,将其界定为犯罪行为。婚姻有形式婚姻与实质婚姻之分,婚姻存续期间婚姻的判断应依形式标准,阻却强奸罪构成的婚姻应是实质标准判断的婚姻,婚内强奸应发生在形式婚姻之内,实质婚姻之外。性交这一概念存在着由狭到广四种层次的涵义,婚内强奸中的性交应采广义说。  相似文献   

14.
扎坝:遗失在雅砻江深 谷中的走婚部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显然,泸沽湖是一汪明净的湖水;扎坝却是一片深遂的峡谷……泸沽湖摩梭“女儿国”的走婚习俗无端地为她增添了几许撩人的神韵;而生活在距四川成都600公里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境内的扎坝人,千百年来,很少有人知道他们夜晚徒手攀高碉,为爱情“飞檐走壁”的奇特风俗; 比之摩梭人的走婚方式,扎坝人的“爬房子”求婚更惊险,更刺激,更彰显扎坝男子剽悍热烈的性格魅力。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民间艺苑中,有一蔟鲜为人知的素花,它就是融音乐、舞蹈于一体,在云南大理彝族聚居地的礼宾宴会上常见的一种上菜方式——“跳菜”。“跳菜”又名“抬席”,分两部分内容:宴会开始时叫“上席”、“出席”,宴会结束时叫“撤席”或“下席”,一般以前者为主体。凡遇婚、丧一类红白喜事,举行10桌以上的宴会都要“抬席”,主人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对客人的尊敬。“跳菜”的方式颇为独特:上菜人用掌  相似文献   

16.
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中重要的枝干,它的形成实现了习惯法的统一,从此判例法传统也随之形成,影响了英国宪政的发展,引司法向理性治理的方向发展,而中国是一个有宪法而缺乏宪政经历的国家,国家和政府在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说,它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这种法系整合习惯法和民间法的能力,恰恰是我国今天最需要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阐释作为基础,分析了我国法治进程中在人权保障视角下,“如实回答义务”对我国的刑事司法进程产生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实回答义务”也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发生冲突,本文提出应当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指导地位,从犯罪嫌疑人利益角度重新理解“如实回答义务”,进而提供了旨在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提供程序保障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8.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并非新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自身的复杂性,现行中国法律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于婚内强奸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也很大.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有其充足的刑法学理由.此外,由于婚内强奸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以文化人类学视角,剖析西昌市"青年彝族移民"的日常生活.处于都市场域中的"青年彝族移民",一方面或多或少地继承着传统,信仰和宗教仪式成为父辈生活的象征符号,而家支和血统观仍在影响着他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在和主流文化的互动中,"青年彝族移民"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符号,他们具有群体特色的社会生活,甚至影响了城市原住民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高琦 《黑河学刊》2005,(1):88-91
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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