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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被告王某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2002年王某同原告李某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其中约定: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李某,从立约之日起先付30万元,一月内过户完毕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万元交给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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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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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勤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5,(10)
赵某于1998年申请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并支付了首 期集资款。后赵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集资房转让协议,约 定将集资房转让给王某,转让款13万元,等房屋建好后再 由赵某交付给王某。王某如数支付了转让款。房屋建成 后,赵某经抽签领取了钥匙,由于房屋所在地段房价上 涨,赵某拒绝将房屋交付给王某。那么王某能否向法院起 诉要求赵某交付房屋?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的转让合同无效。虽然赵某自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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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05年10月,王某、李某同居并一起出资购买了某市一处房屋,以王某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办理了各项手续并申请登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月,两人分手,约定房产归男方王某所有,王某给予李某补偿5万元,房屋归李某使用,待李某结婚后或者5年后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2006年3月,王某与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D06年4月,顾某要求李某让房未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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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经商急需资金.于2009年2月向王某借得人民币8万元.并以其三室一厅的房屋作为抵押。2009年5月,李某又将该房屋出租给田某居住.租期2年。2010年3月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于是将房屋卖给了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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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居住在温州的李某欲将其在杭州的一套100平 方米的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以前曾租住过这一小区,感觉较好。 但该房屋现由丁某租住。温州李某将这一出售信息用信寄给丁某, 但丁某未收到。后该房屋以50万元价格被王某买得。王某以自己 已购买该房屋为由要求现租住户丁某搬离该处房屋。丁某称其租 住的房屋是李某的,且有租赁协议,自己是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拒不搬出。李某则称事先已将售房意向寄信通知丁某,丁某未表 态。但丁某称自己未收到信件,并不知情。购房人壬某急于用房,遂 将丁某告到法院,要求丁某搬离该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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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经济》2007,(4X):30-31
曾某与王某曾于1999年1月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曾某将其二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王某向曾某要求,将一间闲置不用的房屋借给其朋友桑某居住,曾某表示同意。以后,曾某了解到王某实际上是将该二室一厅的房屋全部转租给了桑某,每月租金800元,已转租4个月,而桑某在租用后,为扩大空间,擅自拆除了与阳台相隔的墙壁,将房间与阳台打通。曾某遂找到王某、桑某交涉,提出王某转租时未得到同意,桑某应立即搬出去,并应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遭到王某、桑某拒绝。曾某遂于1999年11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王某与桑某的转租合同无效,要求解除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将王某所得4个月房租共计3200元收缴交付自己;并要求桑某将房屋交还自己,同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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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张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产权证登记在王某的名下。2006年,张某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张某某一气之下外出打工了。王某趁张某某外出打工期间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在房屋交易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某日,张某某回家,却发现房子已被陌生人居住,经了解才知道王某瞒着自己出售了房产,之后张某某多次与王某和李某交涉均无效。在万般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无效。王某出售给李某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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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一个体工商户王某出于经营需要,从该区某锅炉厂购买了一台小型锅炉,价值18万元,锅炉厂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合格标准,并负责安装,保修一年。几天后该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爆炸,毁坏了附近王某的办公用房一间,并导致正在屋内办公的王某受历。王某认为是锅炉质量有问题造成了其人身、财产的损害,侵犯了其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锅炉厂返还锅炉货款18万元,并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000元、医药费2000元。 诉讼中,经过有关锅炉技术管理部门的鉴定,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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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3,某制衣厂的业主郭某和王某签订书面协议:制衣厂将已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有房屋他项权利内容)交给王某保管作为担保,王某借款40万元给制衣厂。2001年3月,制衣厂申请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制衣厂登报公告权证遗失、声明作废,并还清抵押贷款、他项权利注销的情况下,为其补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贷款额均不变。2004年8月,王某以房管局对制衣厂的遗失补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制衣厂已终结破产程序两年,业主郭某也于两年前死亡。对此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房管局补发给制衣厂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房管局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与王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某原告主体适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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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刘女士经介绍得知某房产公司的部门经理王某手里有套房子正好想卖,并且说是内部房,住的都是处级以上的干部,房屋的质量绝对保证。于是在2005年9月17日成交,总价为195万元,123万是合同约定的房款,还有72万是房屋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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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针织厂,1996年办理了某处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下半年,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30万元(房产价值106万),并办理了抵押权证,一切手续均由该厂法人代表王某直接办理。1999年初,王某再次出面,依旧以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追加贷款20万,两次共贷款50万元,抵押权证已据实变更。2002年,该厂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银行拟将抵押房产变现后收回贷款。此时,该厂对追加的20万贷款予以否认。为此,双方诉讼到法院,房屋确权发证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经查,事情是这样的:1998年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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