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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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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专门机构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相配合的二元机制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反垄断法实施的普遍做法和明显趋势。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基本依据,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两种实施机制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对未经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涉嫌垄断的行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原则上应予受理。为避免执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行政执法和司法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序上有赖于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美国,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多倍损害赔偿的潜在收益激励私人实施反托拉斯法。由于恰当的私人诉讼激励涉及公权执行和私人执行之间的妥善分工,涉及反垄断实体规则、程序性规则和责任规则间的协同和配合,美国法对建立最佳的反垄断威慑体系所作出的制度探索,尽管仍存在模糊或不完全匹配之处,但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改进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配置直接影响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本文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探讨了我国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必要性。主张打破传统的行政机构的设置模式,遵循法定科学、权威独立、专业高效原则,建立一个拥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相似文献   

4.
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中国反垄断法有成功之处也有缺陷。反垄断法对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基础性意义,从立法层面上看是比较成功的。但从执法层面上看,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无法适用使其蜕变成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使反垄断法建立统一大市场、维护自由竞争的努力几乎化为乌有。而且几个执法机构不利于建立统一大市场和维护自由竞争。我国反垄断法大体上功过相抵。应当把交易费用学派确立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指导思想。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反垄断法指南,使垄断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反垄断法酝酿近20载,至今仍未出台.其中的掣肘之一便是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选择何种反垄断执法机构模式亦是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及其共性特点,应当说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及高效性.  相似文献   

6.
垄断认定标准的模糊性,是各国反垄断法在制定和实施中的一种普遍性,也可以说,它是与反垄断法相伴而生的一个基本技术特征。美国反托拉斯法在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模糊性,给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定的启示,而反垄断法实施的技巧就是如何将这种模糊性转化为确定合理的断案结论。为此,我国应建立以合理原则为基础的温和型的反垄断制度。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中央执法机构享有,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只有获得授权后才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对地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制止。反垄断法治发达的国家有反垄断法地方实施的实践,而我国反垄断立法却忽略了这一内容。反垄断法地方实施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我们需要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对其加以规定,进而全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有效竞争是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一定程度上的修正与补充,其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目的与反垄断法是一致的,是维护有效竞争、追求反垄断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一种必然选择。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要做到这样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反垄断法和有效竞争的关系,并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实现有效竞争的路径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对于公用事业的反垄断来说,反垄断法是普通法,调整相关公用事业的法如电信法、邮政法、电力法、铁路法等是特别法,特别法对它的垄断如有具体规定,作为普通法的"反垄断法"也就只好亮绿灯放行了。因此,对公用事业反垄断或引进竞争机制,主要应着眼于其内部,在有关专门立法或制度上做文章"反垄断法"只能起一般和兜底的作用。因此,如果在广义的框架下讨论公用事业的反垄断问题,有关反公用事业垄断所必要的体制支持的论述就必不可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体例的选择:形式抑或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体例——合并式或分立式的选择,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它作为反垄断法制的形式要素,实际上根植于反垄断法律制度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特定物质生产生活条件,依托于特定民族的认知方式,受制于相关法律制度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并进而深刻地影响到反垄断法制的实质要素——即反垄断法的实施及其实效。所以,不管未来的反垄断立法在体例上做何选择,这种形式与内容间的互动及其相互协调问题都不能被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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