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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得利”之争再回首“亨得利”作为经营钟表眼镜业的老字号而闻名全国,并先后在北京、南京、广州、杭州和福州等地设立了14家分店。2001年1月17日,“亨得利”改制为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各地的分店也实行属地化管理,分别成为当地的钟表眼镜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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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中的“反向混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都是”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者说在先商标人制造了或认可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在这种侵权中,在后的商标所有人利用了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在先的商标人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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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形式,反向混淆近些年来逐步引起工商执法部门的深入思考。反向混淆较一般的正向混淆,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寻更为妥善的冲突解决之道。一、"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对反向混淆作出明确规定,却面临诸多商标反向混淆纠纷,其中的相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一)"反向混淆"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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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海拉尔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次向呼伦贝尔市工商局提交申诉报告,称在呼伦贝尔地区又发现有几家小酒厂仿冒“海拉尔”牌白酒,其主要表现为仿冒商标标识上的装潢、通用名称,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严重地损害了海拉尔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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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售中“混淆”到“初始利益混淆”——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网络搜索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期发生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一案提出了判断商标侵权的新问题。打开知名搜索引擎"百度",输入"大众搬场"4个字,跳出来的信息不下9.8万条,其中标榜"大众搬场"的链接网站除了大众交通旗下的一家是真的外,其余全是"李鬼"。为此,上海大众搬场物流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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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9日,柘荣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经营户金某以“国美电器广场”的名义销售电器,涉嫌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得知国美电器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为推销其经营的家电产品,在未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国美电器广场”的名义(当事人正以“柘荣县国美电器广场”为名称向柘荣县工商局提出登记申请)销售电器,并通过户外广告、宣传单等形式对“国美电器”这一标志作突出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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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混淆”还是“商标近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接触的两起商标侵权案例,引起笔者对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思考,并进一步引发对《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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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提出对"推定混淆"的理解首先明确"推定混淆"的概念是TRIPS协议中提出来的,我国法律并没有这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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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搬场诉百度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侵权。2008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百度撤诉。上海百度案终告段落。同年5月24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具有类似案情的“谷歌”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谷歌”不构成侵权。同是搜索引擎业务中的关键词商标侵权纠纷,两地法院却得出不尽一致的判决,该案件和判决值得研究。两个判决中广告商的行为均成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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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商标法中,侵权判定标准主要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即应考察标识本身的属性,如外观、呼叫、含义等是否构成近似,换言之,应以标识本身为准,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不是应该考虑的主要方面。由于这种思维过于注重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的保护,而漠视了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的保护,被有的学者称为"符号保护"。[1]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新商标法特别将国际通行的"混淆可能性"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为了贯彻这一转变,除了第57条的条文变化外,新商标法还有两个条文也进行了配合性的修正:第48条给商标使用增加了"用于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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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馒头,看起来不起眼,做精了也是大买卖。一个28岁的安徽青年和他的“巴比”馒头就开创了上海近年来的新商业奇迹。但随着馒头店前的队伍越排越长,麻烦也开始多了起来。生意红火的“巴比馒头”遭遇到“克隆”竞争,真假“巴比”大闹上海滩.真“巴比”被迫走上了一条打假维权的道路。最终,法院对这起“真假巴比”案作出公正判决,假“巴比”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真“巴比”2.6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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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光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圆梦婚纱影楼于1998年5月26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开业,2001年3月30日该公司与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圆梦艺术摄影厅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圆梦”注册商标在合肥范围的使用权。合肥圆梦婚纱艺术摄影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3月1日在合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开业,后在圆梦婚纱影楼的强烈要求下,经合肥市工商局处理,于4月20日更名为“圆梦园”,与前者的“圆梦”的企业字号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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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基金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西城支行)发售“天同基金”侵犯了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同高圣公司)的“天同”商标专用权,判令天同基金公司和中行西城支行在90日内停止侵权行为。逾期不履行,每种基金每年向天同高圣公司支付高达25万元的商标专用权补偿费。同时判令天同基金公司赔偿天同高圣公司经济损失费3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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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厂家鉴定结论”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对涉嫌侵权商品及其商标标识的真假或来源进行确认所形成的一类特殊证据。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厂家鉴定结论”由涉案商品相关的合法生产厂家作出,其在案件中充当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身份。鉴于商品特性及市场经济的竞争逐利性,“厂家鉴定结论”并非一定或总是靠得住;但它却是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其蕴含的商标权实质及保护范围、举证责任与证据认定、当事人权利平衡等重要法律问题,值得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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