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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股息所得是指投资方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现金股利,不同的投资主体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的税务处理方法各异,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情况分别进行阐述。一、投资主体为自然人(一)境内自然人从一般居民企业(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2.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相似文献   

3.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为企业投资中两种不同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投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股息所得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已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种所得都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所得,如果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该还原为税前收益,然后并入投资企业所得,补缴差额税款。依照会计制度,企业应根据其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上对投…  相似文献   

4.
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相似文献   

5.
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此可见,不管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不管被投资方是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只要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发生变化,都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贵刊2005年第8期的《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的观点有几处值得探讨。我们知道,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情况下,由于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该文的主导观点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建议:先分配,后转让,即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先由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以减轻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支出,从而提高税后净收益。但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处理上有值得探讨之处。捐赠资产产生股权投资准备不应作为所得税调增调减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7.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自然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派发红股或转增资本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8.
普通家庭在开征利息税后如何合理安排家庭投资呢? 1.购买国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同时第四条又规定了  相似文献   

9.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  相似文献   

10.
杨柳 《涉外税务》2000,(9):40-43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的或被动性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类收益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收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所以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并入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中,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和未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投资所得,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征税,征收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11.
杨柳 《涉外税务》2001,(1):48-51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的或被动性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类收益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受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所以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并入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中,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和未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投资年得,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征税,征收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12.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投资所得(本文指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机构在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  相似文献   

13.
王剑锋 《上海会计》1999,(11):37-3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在投资企业利润总额中也占有较高比重。由于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本文仅就国内企业在权益法下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一、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则分回利润无论是已经收回的,还是按投资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中确认的,均不再纳税。[例1]某化工企…  相似文献   

14.
《财会学习》2010,(10):37-37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在2008年以后将每年取得的分配利润(股息)用于在中国内地投资或在本企业转作增资,是否视同获得的股息缴纳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15.
, 《财会学习》2012,(12):6-7
政策背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  相似文献   

16.
丘丽芳 《会计师》2019,(24):77-78
风险投资方为了能够更好的提升投资效益,积极的开展对于投资企业的管理,希望通过投资管理提升投资效益。然而,风险投资方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投资方投资收益的进一步提升。本文针对风险投资方如何参与投资企业的管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投资方参与所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  相似文献   

18.
股权投资有两种形式,一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按协议获得固定收益,二是投资方企业将一定的资产投入被投资方企业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按股承担风险分享收益。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股权投资方式下的纳税筹划问题。  相似文献   

19.
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所得是企业税后的利润,是已经完税的所得,因此投资者对于分回的收益一般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相似文献   

20.
贺青 《金融会计》2004,(11):39-39,26
投资收益是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而分得的收益。它不仅包括企业投出货币资金或实物而分回的利润,还包括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而发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企业财务通则》第25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时,应根据国税发(94)229号文规定将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税字(94)009号文要求计算补缴所得税;也可将联营的投资收益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而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因此,在进行此项补交税款的审计中可根据情况选用不同的审计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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