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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近些年,投资条约仲裁已经越来越多地被投资者当作强有力的工具用来挑战广泛的东道国管理措施。本文以Philip Morris公司与澳大利亚和乌拉圭的投资仲裁为例,探讨了东道国对WTO法律的违反构成对FET标准的违反的可能性;分析了WTO和投资仲裁间的管辖权重叠或管辖权冲突可能会导致WTO法律体系碎片化的风险;通过考察BIT背景下投资保护与其他国际条约相关条款,指出WTO成员应发展更有效的规则以防止WTO法的整体性在投资条约中遭受来自投资者的过度干涉。  相似文献   

2.
投资条约仲裁是以国际商事仲裁为模板建立的,其不仅在具体规则中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特性,同时其实践中无不体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投资条约仲裁在争端主体、争议事项、仲裁庭管辖权之基础等多方面存在特殊性。为避免投资条约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秘密性"等原则相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了改革投资条约仲裁的努力,这些努力可以视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来。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东道国反请求案件,实际上反映了ISDS机制中存在偏向投资者与争议双方利益失衡问题。东道国在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权,不仅体现了程序公平与利益平衡原则,也起到制约投资者滥诉行为的作用。实践中,仲裁庭对反请求管辖权及可受理性的判断认定过于严苛,使东道国反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对反请求的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仲裁庭也面临反请求规则的适用标准如何确定以及ICSID公约与投资条约的适用关系如何处理的难题。同时,合同反请求与条约本请求的关系与影响,也是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反请求规则适用问题是从公约标准、条约规定、东道国法三个层面展开论述分析,以确定三者的适用关系。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反请求管辖中的"双方同意"与"关联性"要求,二是事实关联性与法律关联性的关系分析。在关联性要求方面,反请求可能因不符法律关联性要求而被驳回,除非东道国能证明其所依据国内法规定与投资条约内容有实质关联。投资合同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之间关系足以构成反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而法律关联性应当结合事实关联性加以判断而非独立的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4.
投资仲裁实践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期待标准的扩张性解释,过分保护外国投资者,为仲裁庭提供了直接威胁国家主权的审查标准,限制了东道国的经济规制权.补贴政策是东道国经济规制的重要手段.本文以新能源补贴政策为切入点,通过对西班牙光伏投资仲裁案的梳理,指出仲裁庭对外国投资者合法期待的解释,将东道国的新能源补贴锚定在较高的补贴水平,限...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条约传统上仅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为价值取向,晚近随着国际社会的演变,开始逐渐关注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非投资价值的保护。这一趋势既表现为国际投资条约内容上的发展变化,也在当代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实践中有所体现。国际投资条约价值多元化之发展趋势源于新自由主义的失败、资本流动方向趋于多样化、全球治理议题的兴起等多方面原因。国际投资条约的未来发展,应当是在促进投资自由化的同时,逐步实现投资者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协调统一。中国应在BIT缔约谈判中转变立场、关注多元价值平衡,同时应注重引导"走出去"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6.
李晓燕 《大众商务》2010,(2):239-239
为了统一规范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3月,世界银行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我国于1993年1月7日正式成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制,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开始面临一些新形势和待决问题,那么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成果,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李晓燕 《大众商务》2010,(4):239-239
为了统一规范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1965年3月,世界银行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我国于1993年1月7日正式成为《ICSID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在许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了解决投资争端的仲裁机制,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变化使我国开始面临一些新形势和待决问题,那么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利用ICSID仲裁机制的发展成果,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国家主权也免受侵害,是当前我国投资立法和条约实践中必然面对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中美、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的深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机制对我国的深刻影响日渐凸显。这就要求我国及时应对,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机制作出适时调整,通过司法机制的衔接,国家豁免立法和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等举措,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投资者利益,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的仲裁机制与国际接轨。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由于国际投资的发展,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BIT(双边投资协定,下同)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提起合同索赔;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根据BIT提起条约索赔。由于各方对有关BIT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对伞形条款的适用总是存在分歧未能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伞形条款"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提出伞形条款可以将合同义务提升为条约义务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中国政府或中国海外投资者已卷入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涉华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点包括工程受阻、项目中止、收购否定、取消许可、税收冻结、强制拆迁等。中国海外投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仲裁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澄清,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地方政府行政措施的诉讼已是一种趋势。总体而言,中国需要处理好国际投资中经济发展与公共政策管控目标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投资者—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  相似文献   

11.
在20世纪60年代的国有化与征收浪潮中,国际社会为调和两大阵营的矛盾,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努力达成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议公约》(ICSID公约),为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方式树立了典范。因此,在1965年华盛顿公约签署之后,大部分BIT规定,缔约国一方与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应利用ICSID仲裁体制。但是ICSID本身并没有对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做出严格规定,而是要求缔约国可以在签订的同意"中心"仲裁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明确规定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提交"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一旦缔约国之间没有这种明确要求,就视为东道国放弃当地救济。可见,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法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当今国际上签署的双边投资中被逐渐淡化。目前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不再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中心"仲裁的前提条件。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是否有必要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中继续坚持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提交仲裁的前提呢?本文在分析我国投资现状的基础上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相似文献   

12.
王颖 《大众商务》2010,(6):143-143
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往往以保护东道国的健康、安全、环保等公共利益的形式出现,加上国际投资协定中对间接征收定义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经常引发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如何区分间接征收与无需赔偿的正常外资管理措施,反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永恒的张力,需要做出审慎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3.
刘金玲 《大众商务》2010,(2):237-23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对于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加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呈现出强盛的发展趋势。但纵观世界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生效以及仲裁中的程序等问题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发展。本文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近五年来的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做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往往以保护东道国的健康、安全、环保等公共利益的形式出现,加上国际投资协定中对间接征收定义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经常引发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如何区分间接征收与无需赔偿的正常外资管理措施,反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永恒的张力,需要做出审慎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5.
刘金玲 《大众商务》2010,(4):237-237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对于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加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我国呈现出强盛的发展趋势。但纵观世界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生效以及仲裁中的程序等问题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发展。本文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近五年来的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做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从对仲裁法意义上的国际、商事的属性分析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简要论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进行法院干预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与协助、监督与审查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预,应朝着支持协助为主、必要监督和审查为辅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7.
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不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总体变化特征是调整对象日益专门化、投资保护标准日益提高、争议解决方法日益多样化等.伴随着这些特点的出现,东道国对外资的管辖权也呈现出逐步缩小的趋势.本文主要阐述晚近国际双边投资条约的一些显著变化动态.  相似文献   

18.
为有效利用ICSID国际仲裁机制,从立法上,可将我国能作为ICSID当事人的机关规定为"中央人民政府及经其同意的其他政府机构";在ICSID仲裁的争议范围上,应将除有关我国法律有效性的争议和中国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国有化合法性争议外,其他争议均可考虑同意ICSID仲裁解决;在协议仲裁要件上,我国除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外,还可在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  相似文献   

19.
"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在多领域广泛开展PPP项目合作,由于PPP项目周期长、"一带一路"倡议特殊风险,法律争端解决面临层层障碍。考察现有的解决路径,国内法框架下有协商或调解、国内诉讼或仲裁、国内行政手段。国际法框架下有双边或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仲裁、外交保护等方式。探究"一带一路"倡议PPP争端创新解决路径,首先可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利弊分析基础上,优先选择ICSID机制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同时可考虑将协商、调解机制作为前置程序。其次在未来时机成熟时科学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专属的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20.
晚近以来,国际投资仲裁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以及该机制对东道国主权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严峻挑战,导致国际投资仲裁遭遇了一场信任危机。通过适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方法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直接适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对东道国造成的各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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