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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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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晗 《改革与开放》2016,(21):45-47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对因自己行为引起的特定危险状态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先行行为,自德国学者斯鸠贝尔首倡以来,在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其作为保证人类型之一,得到了刑法学界的肯定与司法判例的支持.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构成先行行为,不同的学者对先行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主要就先行行为的定义、构成要素以及几种特殊形态的行为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2.
徐建智 《魅力中国》2013,(31):372-372
警察不作为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是典型的消极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是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其法定义务的要求,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失职、渎职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作为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警察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救助的义务;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因合理信赖而引发的法定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定义务;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警察不作为行为因违法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不同而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杨洁 《魅力中国》2014,(9):323-323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就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作出总则性的规定,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念。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往往引起极大的争论。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属性.是十分必要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先行行为和成立条件等方面,还有待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作为义务的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以致严重危害社会而构成的也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的特定法律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作为可能性;行为人的不作为事实;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本人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可以说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的核心。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禁止类推原则。  相似文献   

5.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五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特定职业或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将“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可以促进人们对生命权的尊重,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为了确保不扩大刑法的打击面,应对“特殊场合”作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6.
武新华 《魅力中国》2014,(1):328-329
行为是犯罪的基础,是犯罪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现实生活中,行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通常我们认为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较之作为不容易被熟知,在司法实践中也较难判断。判断是否属于刑法中不作为行为的一个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有义务为该行为,而关于义务来源的问题又是一个颇有争议和较难判断的问题,本文对此加以研究,以期为不作为犯罪行为有更加明确的了解。  相似文献   

7.
杨娟 《理论观察》2005,(5):85-86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探讨目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对于明确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法上的不作为针对作为而提出,它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对作为义务来源的界定.本文遵从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类,并对此运一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刘佳佳 《魅力中国》2014,(15):296-297
不作为即是当为而不为,当为则是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构成犯罪的核l心要素,但是由于刑法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作为义务的研究则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刑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为了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问题做出比较全面、深入的剖析。对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一关键问题作出详细阐述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0.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1.
李德智 《辽宁经济》2004,(12):58-58
根据衡平法的基本原理,诚信义务即忠诚义务,它是"要求被告将受益人的利益视为至高无上的良心上的一种责任".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以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其自身利益或者第三者的利益作为或不作为.这就要求受托人以合理的目的实施其权力.在普通法系国家,衡平法上的诚信义务被适用于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已被广泛接受.作为受托人,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以诚信为本,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在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董事必须兼顾股东、债权人、雇员等与公司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公司参与者的利益,所谓兼顾是指当股东、债权人和雇员等的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矛盾时,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利益.  相似文献   

12.
虽然说企业追逐利润的最大化是其作为经济体的根本,但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社会责任就是民营企业必须正视的挑战。  相似文献   

13.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本文介绍了房地产税收的特性,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4.
杨建莹  方莹 《天津经济》2012,(5):39-41,52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且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本文在分析不征税收入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不征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宪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附义务的规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上位法渊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但二者并不矛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划定上应当做到中外有别,执行与中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尤其是社保标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又对所有权人设定义务,是国家立法者必须采取的正确做法,也是企业依法应尽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6.
债的要素     
朱子 《产权导刊》2005,(7):62-62
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债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即有权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即有义务满足对方的要求为特定行为的人为债务人.  相似文献   

17.
张乐鸣 《宁波经济》2005,(12):36-37
公立医院的属性决定其必须对政府、病人负有社会责任,有义务帮助政府实现对公共卫生领域的宏观调控。医疗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固然可以减轻政府的包袱,但市场的逐利天性以及医疗领域的特殊性,使得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未能实现。公立医院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着力解决好当前看病难看病责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应该也能够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8.
债的概念     
朱子 《产权导刊》2005,(6):59-59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相似文献   

19.
政府执行力的法律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瞿和 《开放潮》2006,(3):25-27
“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学者南博方的观点,他认为“可以强制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便称为执行力”。通常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但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力不仅对行政相对人法律效力,而且对行政主体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0.
浅谈执行标的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森 《黑河学刊》2005,2(6):89-92
正确理解执行标的,对强化执行行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标的也就是执行客体,也等于执行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的规定,执行标的包括两种,一是财物,一是行为。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非抗辩性、多样性的特征。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执行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作为一种物权。但其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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