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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捐赠行为进行自治和自我管理是弥补法律规制漏洞、促使公司捐赠行为步入规范化、提高捐赠决策效率、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利益的必要路径.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确定捐赠的理念、主题、数额限制、决策程序等.公司捐赠决议如果违反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违反章程规定进行捐赠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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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对公司股东会(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在规定情形下,享有的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回购其股份,以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着规范不统一,行使程序不明确,适用范围过窄等缺陷。本文以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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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就中小股东如何通过民事诉讼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诉讼、公司决议纠纷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等多种形式。但中小股东如何选择上述救济方式以最大限度、最有利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内容、侵权损害后果的大小、股权结构比例、公司章程特殊规定等因素,否则,不仅达不到救济目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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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当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时,无法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表决制度作出决议,就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国家在立法制度上一方面要协调和调整好利益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要给公司留下自治空间,不能在打破公司僵局问题上"一刀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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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5)
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初次确立,但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尚缺完善的法律规定,理论争议较大。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告知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诉讼中去;若公司加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更契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且更符合现实需要;公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制度和"诉讼调解参与机制"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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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强制性规范,并且为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该款条文中所提的"法律、行政法规"也为强制性规范,该"强制性规范"不仅囊括《公司法》中关于禁止公司股东、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以及相关人员利益的相关规定,也包含了刑法、行政法、民法总则、民商事法、行政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其凭借较大的国家强制力以降低在公司决议无效中所体现的代理问题之成本并给予处于弱势的公司参与人以适度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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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以其股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12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11项职权)。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机关,它代表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10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10项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第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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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各国大都通过相应补救措施,允许继续保留其法律人格。对此,英美法系采原则承认主义;大陆法系在制度表层,普遍采原则否定主义,但在深层次则包含着尽可能承认的立法精神。在这种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背后,其实存在着不同法系公司法制度的深层次理念差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撤销登记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登记主管部门及最高法院补救性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还应基于制度理念的探寻作出新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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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就是一种由公司法规定的,职工利益代表与股东利益代表一道参加公司决策机关,共同价入公司决策程序,影响公司决策结果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即是现代经济民主和公司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应有之义,我国《公司法》也有此类规定(如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但尚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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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履行股东义务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信任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其除名的一种制度。就我国新《公司法》而言,对于除名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于2011年的《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八条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股东会决议除名这一行为的肯定以及公司股东由于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被公司除名这一法定后果。那么对于公司除名制度的具体应用范围,应用条件等等我们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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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自己名义办理公司登记,对隐名股东及其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如何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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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是一种在公司拟进行重大事项的决议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下,赋予其退出公司的权利的股东救济制度。2005年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此项制度。但是股东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很可能被滥用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对此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本文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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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5,(36):248-249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突显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2003制定公司法到现行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其中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新旧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规定。旧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则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从新旧公司法的规定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的担保由过去的限制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身的市场行为的准许和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解和适用,特别是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且法院就该问题涉诉的裁判也是各不相同,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作一分析,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涉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文所述公司担保不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另公司为自己经营所需而作的担保亦不在此文的讨论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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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7):236-236,228
我国《票据法》第18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了规定,但该规定存在着不妥当和不周全之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不限于现实持有票据的权利人,而应当作扩大解释,使其包括票据权利消灭后,由于丧失票据等原因无法现实持有票据但能证明自己是真正权利人的情形。票据权利应当曾经真实存在过,因为票据时效超过,或者手续欠缺丧失票据的权利,才能够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需要义务人受有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