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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撰的当下,有必要在理论、国内外实践等方面厘清学界一直争辩不休的商法与民法之差异问题。从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上看,由于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存在差异,使得商法将该原则广泛适用,而民法则将该原则作为一种例外适用,在理论上存在适用思维的差异。这种适用思维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关外观主义原则的条文和案例得以体现,例如,与《日本民法》相比,《日本商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大,其适用该原则保护第三人效果也更强;在没有商法典的我国,这种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的差异也可从近期的《民法总则》的修订过程、2018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以及现行《合同法》等中得以体现。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国内外实践中商法与民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该差异应在接下来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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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露混凝土结构的施工,不仅应控制其强度,而且应控制其外观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的偏差,而如何使混凝土色泽一致、尽可能的少出现气泡、漏浆、模板接痕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现象是混凝土结构施工追求的目标。本人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中对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因素及常见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和实践总结。本人认为:要真正控制好混凝土内外观质量,必须严格贯彻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施工管理措施、提高人员技术素质等方面加以控制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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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意味着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立法上,它既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也指引着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同时也要求商事审判思维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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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本质属性——基于商法的强制性规范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反映了商法公法化的趋势。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是商法理性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商法的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市场交易的安全需要和技术需要而产生的,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技术手段,而非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产物。商法本质上为私法,强制性与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违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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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5)
明股实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我国商事审判实践中,外观主义已经被法官适用于判决书进行说理的部分,为了使法官裁判案件能准确适用商事外观主义,需要对商事外观主义进行研究,探寻其适用的条件,理解其背后的价值。本文将通过对明股实债中涉及外部第三人的案例进行分析,探寻明股实债中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规则,以期为以后类似的案件提供裁判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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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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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民法上的债包括契约之债、侵权之债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意义上的债主要指因利益目的支配下的商事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典型的契约之债。由于不存在充分安全、高度诚信的交易条件或者交易环境,或者存在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必须在制度安排中设计对债权进行充分保障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民事实体法上的债的担保、债的保全、损害救济等以及民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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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制度自构建至今,对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促进交易快捷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发展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若干令人质疑的方面,给我们留下了探讨的余地。在认真思考研究之后,我们在发扬其制度价值的同时,应修改若干方面,使其不再仅为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兼顾社会正义、公平等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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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是一个逐渐被我国法学界承认的概念。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文章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证 ,阐述了设立中公司的概念与相关制度规范 ,使得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有所归属 ,以体现商法保护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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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3)
交易安全是居民生活安全感的来源,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需要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保护。然而现阶段,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催生的线上交易,在提高交易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较大交易安全风险。本文在概述交易安全的基本内涵基础上,分析了民商法在交易安全中的积极意义,包括分担交易风险、提高交易安全性、保护交易公平性和维护交易安全秩序等。随后结合当前交易安全的基本现状,给出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具体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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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和威胁行为往往是比较常见的手段行为,对于暴力行为的程度应以轻伤为限,超过轻伤的范围则应按照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论处,暴力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而不能是物。对于威胁行为,其程度不必有所限制,使相对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与暴力行为不同的是,威胁行为的对象不仅仅是交易相对方本人,还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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