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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6日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在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试点管理办法》遵循放松管制、便利企业的原则,采取加强事后监管、充分信息共享的管理思路,探索性地建立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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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日、3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接着6日,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下款项.由中国银行(香港)汇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另一笔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下款项,经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汇至香港汇丰银行。这些动作,意味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正式由计价货币的形式跨越至结算货币的形式。也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化终于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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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正式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增加广西等18省(区、市)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截至2010年9月末,广西地区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3950笔,金额49.27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为推进人民币跨境投资工作提供了基础条件。本文以广西相关数据为基础对人民币跨境投资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推动人民币跨境投资的主要障碍,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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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9)
央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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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六部门近日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讨论多时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于7月6日正式开办。这意味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将从计价货币提升至结算货币,中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已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其带来的意义非同小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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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个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银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由原来的4个城市扩大至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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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后,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境内结算银行可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等多项服务。对于企业,这不仅为中国本土外贸企业.也为海外企业带来了贸易便利化、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或夺等诸多好处.对于银行,《管理办法》将改变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目前只经营外币业务的局限,优化调整中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从而直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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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在2009年7月1日联合发布了《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文件,在部分地区正式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过了六年多的发展,已经扩大到了全面发展.经过了六年的发展,我国在市场需求以及政府政策双重推动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将通过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效益的分析对其人民币结算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