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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5):16-16
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的购物收据,也是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找商家理论的凭据。商家往往会利用购物发票做文章,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商家的“购物发票陷阱”,具体陷阱扫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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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一些商家在消费者购物时提供各种免费、优惠服务,但是其中一些免费、优惠服务成了强迫消费者消费的陷阱,让消费者苦不堪言。近日,笔者到某商场购物,商场门口站着两个推销鞋油的服务员,只要见人走过来,便上前游说,免费给消费者擦鞋油,在擦鞋过程中,服务员则喋喋不休,宣称该鞋油如何如何好,推销人员的攻势让人难以招架,多数消费者不得不躲避,有的则迫不得已买下价格不低的鞋油。家住江滨新村的陈女士则掉进了商家“免费抽奖”活动的陷阱。当她在某商店购物后,服务员拿着装有奖号的纸箱,让消费者抽奖,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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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质疑,需要找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但检测费用问题一直是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商家不支付检测费等相关费用怎么办?”“有的官司中,一些责任是由被告举证的,那么在有关消费维权的官司中,是否也可让作为被告的商家举证呢?因为让商家举证就意味着让商家承担检测费,而不是由消费者承担”;“消协说消费者不要擅自送检,应先向消协投诉,消协要承担部分检测费用吗?”现实问题:产品检测,进退两难面对高额的检测费,消费者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在采访中不少消费者认为,他们不会为了区区几百元的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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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娟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1):28-29
这两年,商场、商店内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恐怕非“特价”、“打折”莫属了。应季打折特别是换季商品价格打折,被商家视为一种促销和处理积压商品、回笼资金的最佳经营手段。“全面打折”、“惊喜特价”、“换季大减价”……红一块黄一块的打折广告极大地刺激着消费者的购物神经。“惊爆特价!存货有限!”此时不出手,更待何时?但是且慢,还是请你问明白、考虑好之后再掏腰包,否则,在你买回打折商品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一同被商家折掉了。问清打折原因明明白白消费现在很多商家打着让利或促销的牌子,折价销售商品,若在质量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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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内4家大型超市签定的“质量互动协议”,是质量管理部门与商家携手推出的新举措,实现了零距离保证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放心购物。协议内容主要包括3个部分。签约商场和质监局的专业检验机构合作,在商场进货时严把进货关,由专业检验人员到场为商场的每一批次进货商品进行检验,防止质量不合格商品进入商场。互动协议简化了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产品后的反馈程序,当消费者在怀疑所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可以直接带着所购商品和有关票据找质监局,由质监局为之检验并与商场协调。以前,消费者认为买了伪劣商品,往往要先到商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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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超市诚信状况大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消费者在超市消费时并不设防,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少数超市则利用广大消费者对超市的盲目信任,缺乏自律和诚信,暗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此次调查共回收表格2180余份,经过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消费者在超市消费时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有81%的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不会注意“超市所售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27%和42%的消费者平时“不会”或只是“有时会”注意超市所售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其他产品标识;76%的消费者一般不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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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5,(4)
针对近期接到的多起微信朋友圈购物投诉,安徽合肥市消协发出消费提示称,此类“微商”购物形态虽然方便了消费者,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付款资金缺少第三方担保、退换货服务难以保障等隐患,特别是有的“微商”甚至采取“杀熟”等方式来推销商品,消费者在购物时须谨慎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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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有奖促销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有效手段之一,节假日里,这类促销活动更是开展得热热闹闹。但是,在这“节日欢歌”中却也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让消费者高兴而来、败兴而归甚至愤而诉至工商部门。记者在春节过后从南宁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了解到:今年春节期间消费申诉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商家利用节假日开展有奖促销活动,宣传及兑奖过程都出现了不规范的地方,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商家在宣传广告上以低价位打折吸引消费者,但实际上却在获得折价商品前设置诸多条件。如必须先消费达到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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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必定是商家销售的黄金周。据一些经营户反映,近年来春节期间商品的销售量都比平时高出数倍甚至十几倍,并且一年高过一年。然而,纵观消费者在春节期间的购物表现,我们却不难发现,部分消费者进入了节日消费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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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是商品的生命,也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尤其是食品、药品、保健品之类,其质量好坏更是人命攸关的大事。但时下一些食品的“保质期”质量难保,让人放心不下,忧心忡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限期使用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而在限期使用产品尤其是食品、保健品方面,少数经营者采用种种手法蒙混、欺骗消费者。常见的情形是:一些产品有保质期,却无生产日期;有生产日期,却无保质期限;有的则别出心裁地把生产日期推后,产品提前出生,这样打起了时间差,无形中“延长”了保质期;有的则明目张胆地重贴标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