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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浙江林业》2005,(2):11-1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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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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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2004年启动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报账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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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发达山区,森林资源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依托。是社会经济收入的顶梁柱。但森林资源的取得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近年来,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许多地方性法规对培育森林资源资金的投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欠发达山区,由于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少,这块资金往往难以到位。2001年以来,通过试点及全面推进《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及实施《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对解决山区森林资源培育资金投入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4年,浙江省对市、县(市、区)财力补助和奖励达42亿元,其中83%面向欠发达地区。由于补偿基金实施时间短。在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对此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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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爱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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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但目前补偿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本文就如何进一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补偿标准偏低。目前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每年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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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4):76-7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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