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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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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梓明 《上海质量》2007,(12):51-54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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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如何有效遏制伪劣商品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严峻课题。本文拟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及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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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质监行政处罚案件中占据着比较大的比重。我国刑法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按照生产、销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如何累计金额,如何定罪,如何判罚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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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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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比较困难的,本文主张运用哲学质量互变规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梁军 《乡镇论坛》2014,(31):40-40
听说制售假药来钱快,一名农妇购买廉价原料制成号称治疗肾亏甚至包治百病的“名药”,销售至全国各地牟取暴利。9月18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鄢某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在市场竞争中,商标不仅反映了某种产品的质量,而且也反映了一个企业的形象和声誉,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为有效预防和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本文拟对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关的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0.
最近,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与某知名钢铁公司的联合打假行动中,在一家建筑工地查获了20多吨标注为该钢铁公司生产的建筑用钢材,货值8万多元.这批钢材经该钢铁公司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产品,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但该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声称他们并不知道这批钢材是假冒产品,这批钢材是从另一城市的一家建材经销单位购进的,有进货发票可以证明,并出具了进货发票.购买这批钢材是因价格便宜,甚至比在钢铁公司直销部购买每吨还便宜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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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3年第3期执法争鸣栏目之《质监局是否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有行政处罚权?》一文,笔者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家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国发办[2001]56、57号文规定,将流通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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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解串通投标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种行为违背了政府进行招标采购的初衷,也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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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 、法规深入开展打假斗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但由于质量技术 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所涉法律、法规较多,因此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便成为执法中 一大难题。本刊特辟“执法争鸣”专栏,收集一些较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大家展开讨论,以 明辩法理,依法办案,为正确开展质监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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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林  郭玉红 《活力》2005,(9):111-111
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有许多的争议,我个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本罪是对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不作为行为的惩罚,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不法状态的存在,法律授权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作为具体财产申报义务的特殊主体“说明来源”,只要进行了说明,经查证属实,不管来源是否合法,均不构成该罪。相反,“拒不说明”就意味着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作为。这里的“不能说明”正是构成本罪的实体要求,而非举证行为,因而本罪的举证责任并未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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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成刚 《监督与选择》2004,(6):A010-A011
为配合全国联合打假行动的开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苦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行政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颁布了《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之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又做出《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行政通知》)。匕述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站位有所不同,致使在惩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与犯罪行为衔接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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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投标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串通投标情形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与之后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上并不一致,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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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是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了的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均不准确,本案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理。 《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可见,“强制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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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198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内容。自衔准化法》施行以来,强制性标准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与稳定发展。需要看到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法律称谓、强制性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本文在此想结合实践对上述问题作简要分析梳理,正本清源,以期能够对今后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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