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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壳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筹资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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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上市一直是内地企业海外融资的快捷通道。所谓“红筹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上市目的的过程。但2005年以来,因外汇局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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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1.在境内发行。对于企业在我国境内A股上市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直接归属于发行股票的交易费用,需在上市完成前先资本化,在上市完成后再将相关金额递减记入所有者权益的发行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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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的“协议控制”问题值得关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协议控制"方式是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实现方式之一。众多寻求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采用"协议控制"方式是因为存在外资准入限制或者是存在严格的政策监管而不便于采用通常的股权或资产并购等方式。从根本上讲,"协议控制"的方式是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与政策监管相博弈的产物,须对其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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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是一种在境外设立的用于返程投资的投资性企业,其资本关联交易明显,风险较大,主要有政策风险、交易风险和控制风险等。要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建立境内资产登记制度,优先考虑国内融资,将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持有人与境内企业实际经营者分离,以此防范特殊目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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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流出入我国境内外。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类融资活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成立投资公司,采用吸收境外投资或者风险投资基金获得大量外汇资金,再通过股权并购、增资或者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进行返程投资,从而将大量境外资金流入到境内。该类资金存在金额大、易变现等特点,不排除结汇后最终流人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而以这类方式流入的资金可以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后,通过回购境外企业股权的形式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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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也称协议控制,指境外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成立一个离岸的上市公司:由该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面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之后该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内的经营实体(VIE)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进行控制:从而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规避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如联网行业)。VIE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外商独资企业是通过一系列协议,而非传统的控股方式来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通过这些协议,离岸的上市公司获得了对境内经营实体的控制权,并实现了财务报表的合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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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离岸公司与境内居民经济交易日趋活跃,成为企业避税、绕道境外上市、洗钱等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暴露出当前相关管理政策存在的某些深层问题.这些问题在过去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其负面效果日益凸现,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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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离岸公司与境内居民经济交易日趋活跃,成为企业避税、绕道境外上市、洗钱等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暴露出当前相关管理政策存在的某些深层问题。这些问题在过去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其负面效果日益凸现,改革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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