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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就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鉴于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自身特点及其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构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需要以防范银行风险为出发点,针对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防范的要求进行统筹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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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授资主体多元化是重要标志。为此,我国前不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建少量国有独资公司外,一般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两个以上的投资者联合投资建立。这对于原有独资国有企业组建公司而言,就面临着如何分割所有权、分散投资主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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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是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效率,同时也是国有企业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制度安排。文章根据公司治理理论,针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特征及其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股权多元化发展趋势及其整体上市的途径,为增强国有独资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提供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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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并依照《公司法》在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改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期以轨道交通为主)的投融资和资本运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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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作用,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为例,针对目前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较具实务性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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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存在,对其他一人公司没有作出规定,那么其他主体能否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拟采用哪种法律形态本文对此作些探讨。一人公司的投资主体本人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允许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理由是:第一,我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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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结构中,目前其内部机构的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规范。但在实践中难以摆脱法人治理结构的传统理念的不利影响,暴露了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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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公司形式,在本质上属一人公司,其源流发端于二十世纪中叶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目前,对传统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符合时代要求、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然而,据笔者调查,由传统国企演变而来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现行内部治理结构并没有如人们所预想的那样实现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目标。究其原因,在于《公司法》所确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不是一种切合实际的模式,其弊端已逐渐在实践中暴露出来。据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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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建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制度的缺憾。为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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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首只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WF)——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挂牌成立。中投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设立、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投公司的运作原则是,将按照依法合规、有偿使用、提高效益、有效监管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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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经营目的的法定化有助于解决当前对国有公司某些经营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评价国有公司及其管理层经营业绩问题。目前,我国国有公司经营目的缺乏法律规定,国有公司对之认识不清,政府、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争议,法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发挥司法救济功能。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专门国有公司法并对国有公司经营目的及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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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在滨海新区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并未对这类企业进行专门立法。目前,国有独资控股公司主要受《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调整,建立"弱股东、强管理人员"的格局,因此,对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优化公司治理的关键。本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了现在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公司管理人员的评价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制度建议,希望能够为滨海新区的全面综合配套改革作出探索,为促进国家投资使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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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江苏)》2000,(8):46-46
机制转变还未到位。一是产权不明、政企不分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比重的偏大,使政府与企业之间保持着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关系,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严重错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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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是人民币基金的重要资本来源。但如果国有资本拟作为发起人,发行并管理人民币基金,由于国有资本的特殊属性以及现行法律的规制,其法律地位及出资限制亦有较大的差异。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国有资本的出资资格和出资比例均没有特别限制;而对于合伙制基金而言,《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在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中,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但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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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指政府出资设立并给予经营授权,按照政府核准的章程运作,比照《公司法》运行,代表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运营管理、资产受益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特殊企业法人,其名称可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