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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某2007年8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刘某共开一台车床。同年10月,徐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徐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计15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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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因而产生很大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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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法律未对"工作原因"做出具体的解释,在工伤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在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上,应该以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作为出发点,将造成工伤事故的所有条件同等看待。这符合我国立法规定乃至国外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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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法律未对"工作原因"做出具体的解释,在工伤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在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上,应该以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作为出发点,将造成工伤事故的所有条件同等看待。这符合我国立法规定乃至国外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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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由于一些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此,笔者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往往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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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徐某系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2月28日11时45分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右坐耻骨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膀胱挫伤、肝挫裂伤、肝内血肿、右第二肋骨骨折、子宫挫伤。徐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由肇事者及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7.4万元。在处理好交通事故赔偿后,徐某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6月8日,当地人社局认定徐某的伤为工伤,同年8月2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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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有位员工试用期即将届满。前段时间员工外出走访客户路上发生车祸,此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员工发生工伤费用怎么承担?员工正处于试用期间,可否解除?专家回复:工伤认定的三个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根据规定,因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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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为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电工。2007年10月21日晚,刘某与邓某在办理交接班过程中,因刘某填写的一张交接班表不清洁而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刘某被邓某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2008年8月,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受伤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可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是,在交接班过程中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分歧,双方应理性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应该为此争执,更不该暴力相向,厮打行为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厮打中被刺伤也与工作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刘某不服,于2012年3月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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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徐某在接受了为期2个月的面点师培训后,应聘到了县城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徐某发现合同中还有一项"特别注明":"工作期间如有伤亡病残,后果自负,公司概不负责。"徐某因急于得到这份工作,同时也抱有侥幸心理,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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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我公司招用保洁员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四个小时,工资15元/小时,保险自理,工伤自负。前段时间,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逆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负主要责任。张某伤好后,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做工伤认定,并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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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4年第一期《此案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一文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徐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某股份制企业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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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服装厂班长张某在对上班迟到的女职工徐某作出批评时引发争吵。徐某回家叫来丈夫"教训"张某,徐某丈夫在拖拽张某时致使张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公安部门对肇事的徐某丈夫进行了刑事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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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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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工伤及工伤认定的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的含义。一般认为,工伤也叫职业性伤害,指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1。这一概念表明,首先,工伤包括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其次,发生在与工作或与之有关的环境中;再次,伤者对伤害没有预知性,且不属于自伤。相比较与工伤含义的不确定性,工伤认定则有明确的定义,具有法定性。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