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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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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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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7〕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相似文献   

3.
工商公字[2000]第311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1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  相似文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而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是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  相似文献   

5.
工商公字[1999]第275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供电企业依照电力部文件规定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请示》(苏工商[1999]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法律关系的基本法,适用于其所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不得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电力管理站是提供电能服务的企业,属于《反不正当…  相似文献   

6.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自来水公司利用其提供自来水服务的独占地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中断提供自来水服务等方式强行向自来水用户收取底度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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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犤2001犦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工商局《关于认定违法主体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犤1999犦第233号),虽然火车站及其上级单位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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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6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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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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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245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 ,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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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犤2002犦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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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正确理解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处理案件的请示》(犤2002犦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二年三月十一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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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8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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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1997犦第170号)2.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1997犦第256号)3.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1997犦第320号)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1999犦第80号)5.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犤1999犦第90号)6.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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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1999]第277号山西、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太原市电信局向用户收取上月度电信费的同时强制收取本月度预收款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1999]第176号)和《关于电信部门强制收取用户话费押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9]第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公用企业强制交易。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是指公用企业在提供商品时,利用其独占地位,违背自愿原则,对交易相对人限定交易条件的行为。《关于禁止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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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公字[2000]第183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 ,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 ,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 ,应当依照《反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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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犤2001犦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二○○一年九月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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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供电部门在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违反国家规定向村委会和农民收取施工费、材料费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犤2001犦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已安排专款用于农网改造,除电能表以下入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部分改造资金不足地区电能表由农民集资购买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供电及配电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二、供电部门是提供电力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供电…  相似文献   

19.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相似文献   

20.
工商公字[2000]第143号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强制收取用户用电押金一案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0]第10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公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 ,在给用户正式送电之前 ,以收取“付费购电款”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顶电费、滚动结算 ,而是长期无偿占有) ,强行收取用电押金 ,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 ,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并构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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