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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业务中的贸易欺诈 信用证业务中的交易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机制中的独立性原则,虚构贸易行为,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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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交往中最被信赖的结算方式,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但与“独立抽象性”和“表面一致性”两大信用证鲜明特点共生的内在弊端和一系列外在因素,造成了信用证欺诈阴霾始终无法消除并威胁着业务发展,本文试图从研究信用证欺诈成因着手,解析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能对银行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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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拒付率通常与信用证条款明晰,制单、审单难度小有密切关系;高拒付率则往往与制单难度大、贸易背景复杂以及往来银行存在拒付习惯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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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贸易的重大障碍,但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规则,UCP600也没有对该原则进行规定,而是留给国内法去解决.但纵观UCP500到UCP600的变化,发现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限制了欺诈例外的适用.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司法解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作出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所适用的最为权威的规定,有较强的操作性,但也存在不少缺陷,有必要进一步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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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即《UCP5 0 0》所确立的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商务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法律文件 ,银行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不负责任 )所带来的弊端 ,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或装运与单据描述不符的假冒、伪劣货物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界的天才创造 ,它保持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对受益人而言 ,信用证与现金几乎毫无二致。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就等于把现金放到受益人的口袋里 ,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不得行使追索权和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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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作用,使买卖双方免去了互不信任的顾虑。但是由于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双方买卖的实际上是单据而非货物本身,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只有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作,依靠法律,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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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启示:开证行如何防范违约风险》一中,提到开证行与人在“申请人审单后拒付”和“非实质性不符”这两个问题上的纠纷,在实务中十分常见。虽然开证行最终胜诉,但笔对这两个问题有“另类”的理解,在此借本刊一角,与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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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从理论上讲,银行的作用只是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和方便货款的结算,银行只要诚信行事对因信用证业务发生的损失就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问题却复杂得多。司法机关的介入和财产保全程序的轻易启动,使得银行即使收足1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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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以其流通性、独立性和银行信用担保等优势成为国际贸易中首选的结算方式。但是它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性、抽象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诈骗案的发生。由于信用证本身不能防止欺诈,因此,信用证诈骗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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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是避免发生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最有效措施,也是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申请人和开证行因信用证涉嫌欺诈而造成损失的最重要的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