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晚清绅商与近代经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去国内史学界通常是从旧式商人、地主、官僚和买办等社会来源追溯早期工商资产阶级的社会构成,却相对忽略了这几种社会成分的融合体——“绅商”。所绅商,系指那种既有功名职衔,同时又经商营工的社会群体。他们集绅与商的双重身份和双重性格于一身,上通官府,下达工商,构成官与商的中介、城市与乡村的桥梁,对近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同时又是早期工商资产阶级的“原型”和“本态”。诚如已故史学名家陈旭麓先生所指出:  相似文献   

2.
唐代官府手工业在唐代经济史乃至整个封建经济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研究唐代官府手工业,首先涉及到官府工匠的身份、待遇及其变化等一系列问题。今不揣浅陋,试图对唐代官府工匠的身份变化作一番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在唐代史籍中,官府工匠是以“丁奴”、“官奴”、“户奴”等称谓出现的。由此可见,官府工匠的身份较一般农民及私工匠为低下。这主要表现在: 1、其职业不易改变,他们进入仕途要较其他劳动者为难。隋文帝时曾有“工商不得  相似文献   

3.
四川井盐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见于文字记载的即达两千年以上。在清代以前,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井灶,基本上掌握在封建官府手里,如明代即系“官掌井”,“灶皆官置”;其生产经营也是由官“募壮丁,煮盐办课”。“大率自秦汉以来,始则夺灶户之利而官煮之,继则夺商贾之利而官自卖之;行引以后至并引,亦官自卖焉”。官府严格的控制着生产和流通过程,使得四川井盐业生产长时期来得不到顺利发展。入清以后,四川井盐业生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废除了以往官府对井盐业的直  相似文献   

4.
印的称谓     
“玺”:最早使用于我国春秋战国时代 ,也是我国印中最早的名称 ,当时无论官、私印都称作玺。“宝”:据《唐书·与服志》记载 ,延载元年 ,武后因嫌恶“玺”和“死”之音近似 ,即诏命改玺为宝。“印”、“章”、“印章”、“印信”、“信印”:为秦汉时期一般官、私印信都称作印。“记”、“朱记”:唐以下至宋、金、元代 ,印又有记之称 ,通常只见于官印 ,是颁给外地职司或军事所辖单位的 ,因钤盖时用红色印泥 ,故又称朱记。“关防”:是一种长方形半印 ,之称始于明初。明太祖时为防范官吏预用官府印钤盖空白纸舞弊 ,便规定用半印勘合行移关防 ,…  相似文献   

5.
宋代行会的特点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宋代工商业组织——“团”、“行”的性质宋代工商业存在着行业分工及其组织,史学界皆无异词,但关于工商业组织——“行”、“团”的性质,却有较大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关于宋代行会的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宋代行会“显然具有欧州型行会的性质,但有中国特点”。范文澜《中国通史》、翦伯赞《中国史纲要》、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研究》、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皆持此说。这一观点基本上是继承了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的研究成果,他认为唐宋时期的“行”“有几分类似欧洲中世纪基尔特的商人组织”。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研  相似文献   

6.
略论明代官民匠及农民的身份和负担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明代官府工匠、民间工匠和农民的身份及负担在前后期是不同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工匠的斗争下 ,官府工匠所受剥削由明前期的徭役征派逐渐向货币转化 ,且日趋减轻 ;而民间工匠和农民的负担却与官匠相反 ,工商业税收和赋役征派日益加重。这种剥削重点的转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又是明政府腐败加深和社会矛盾激化的反映。  相似文献   

7.
宋代工商业税收中诸课利场务与上供钱物都有祖额,是考课地方官吏和监当官政绩的重要标准。其目的在于督促他们着力经营课利上供,从而保证官府获取较为稳定的工商业税收。但两者之间又有所不同,诸课利场务所立祖额随各地课利收入增减的情况,在三年或五年期内作适当的调整,具有计划指标的性质,这种事前确立计划指标的程式,是官榷和征市制的重要特点。而上供钱物祖额则是初始定额。祖额的确立,对宋代工商业税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陈晓 《中国西部》2012,(1):96-99
在蒙古语里面,鄂尔多斯是“众多的宫殿”的意思,它是由蒙古语“翰尔朵(官帐)”的复数演变而成的。原来早在多年前,鄂尔多斯就被一语成谶。今年4月,鄂尔多斯被美国《时代》周刊冠以“鬼城”的名号,就因其诸多的楼字房舍空置,规划100万人口的康巴什新城迄今只有差不多2万多的人口,城宛如一座空城。  相似文献   

9.
“官不在大,肥缺就行。”这是《官场现形记》中对封建社会官吏的真实写照。然而,现今极少数领导干部不仅持此“官念”,而且认为官越大越好。于是,“官迷”们不择手段,丑态百出:有的钱色并用;有的谋官害命;有的求神求仙等等。日前,记者在山西省交口县了解到这样一件惊世骇俗的荒唐事——  相似文献   

10.
最近在天一阁发现的宋《天圣令》附有大量完整的唐《开元令》令文 ,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① 其中卷 2 2所附唐《赋役令》第 7条是关于唐代食封制的 ,可资唐食实封制研究。我在拙作《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中曾略有涉及 ②,但限于篇幅 ,未能展开。今就开元二十五年令文与唐食封制的关系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一考述。先移录此唐令于下 :诸应食实封者 ,皆以课户充 ,集 (“集”字为“准”字之误 )户数 ,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共收。其租调均为三分 ,一分入官 ,二分入国 (公主所食邑即全给 )。入官者 ,与租调同送 ;入国邑者 ,各准配租调远…  相似文献   

11.
晨起危坐读书,看到清人王有光《吴下谚联卷三》有“上任”一条,这样写道:“士人赴官谓之上任。将‘任’字作‘官’字解释,谬矣。任者,担也,盖将担子上在身上。” 早在一期甲骨文中即有任字:一人身旁竖着一条大扁担。左旁的“壬”就是由这条大扁担演变而来的。可见,称“赴官谓之上任”,正是道出了居官作长的第一要义,象形字的“任”字确象一个随时待命的挑夫之形,即为官即为挑夫。 提到挑夫,我们脑子里就会自  相似文献   

12.
长生天信仰     
电影《嘎达梅林》中有这样一个镜头:日本人和官府勾结霸占牧场,嘎达梅林带着万人签名书上省城请愿。临行时,送行的长者祝愿说:“愿长生天保佑”!  相似文献   

13.
秦始皇宣称“上农除末”。我在《从商鞅变法到西汉前期抑商政策的转变》(光明日报1985年2月13日)一文中曾指出:秦代的抑商政策就是为保障其重农所采取的一种“由国家垄断的办法,把工商业严格控制在社会需要的最低限度”。最近,有的学者认为:秦王朝虽然一面抑商,一面却“对盐铁业及边塞商人实行特殊政策”,其政策实际是“有利于调整工商业的布局、开发  相似文献   

14.
沙市市人民政府于前不久发布《沙市市废旧物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整顿废旧物资市场。《办法》规定:“从事废金属收购的需经物资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公安、工商部门审核,领取特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无证经营,一律取蹄。”《办法》还规定:“需要废金属的企  相似文献   

15.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1):F0004-F0004
文献中及研究者有关“哈尔滨”的释义主要有: 女真语——“荣誉”(《哈尔滨考》)、“天鹅”(〈“哈尔温”。《哈尔滨地名含义揭秘》)  相似文献   

16.
纵观中国现代中小企业的发展历史,从1955年公私合营的工商改造开始,我国私营性企业就被作为“资本主义的尾巴”,经历了近20年的“切割”,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以中小企业为中坚力量的民营经济重新踏上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17.
一、私盐的来源所谓私盐,即违禁而私产、私运、私销之盐。宋代私盐问题非常复杂,私盐的来源途径很多,综合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官盐场盐户、盐官及民间诸色人的私煎私卖。(1)盐场盐户的私煎私卖:宋代盐户私煮私卖盐的现象非常突出,尤以东南地区的盐户(亭户,灶户等)为典型。尽管宋政府自开国之初即制定法律严加禁止,但是,随着官府对盐户剥削的日益加重,盐户的私煎私卖有增无已。他们不仅将纳官后所余的浮盐私卖,甚至常私卖正盐,拖欠官课,致使官课亏损,有的地方如浙江的温州、台州等地的盐场,有时一场“累日之间不收一袋”。而盐户所隐匿之盐,  相似文献   

18.
机遇与挑战 去冬岁末,中国近200位最有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工商英才参加了由德国奥迪股份公司赞助的“远见未来—中国工商业高级研讨会”。在探讨中国经济走向时,自然免不了谈及近期最为国人关注的话题,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问题。席间,在谈及WTO所带来的机遇及挑战时,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先生说道:“如果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那就是说全世界都承认中国是搞市场经济的。”这无疑传达出这样一种信息—中国已准备溶入世界性的贸易环境  相似文献   

19.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两宋政府为了支付庞大的财政开支,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政管理体制。尤其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所推行的青苗法、市易法等,把官府的钱物赊贷给百姓,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造成民众普遍欠负官府债务的现象。为了使地方政府追缴官物合法化,宋朝政府制定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在宋令中新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官府债务追偿制度。宋代地方官府把钱物赊贷给百姓,使政府和民间百姓的关系演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由身份变化引发的债权制度变化,直接促进了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发生重要转型的时期,两宋政府为了支付庞大的财政开支,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政管理体制。尤其是王安石变法期间所推行的青苗法、市易法等,把官府的钱物赊贷给百姓,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造成民众普遍欠负官府债务的现象。为了使地方政府追缴官物合法化,宋朝政府制定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在宋令中新增加了《理欠令》的篇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官府债务追偿制度。宋代地方官府把钱物赊贷给百姓,使政府和民间百姓的关系演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这种由身份变化引发的债权制度变化,直接促进了宋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