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传统隐私权向网络领域延伸,网络隐私权具有私人信息数字化、侵权手段的技术性和隐蔽性、传播速度快和范围广等特点。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健全,通过对美国行业自律模式与欧盟立法规制模式比较,针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应建立以立法规制模式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保护模式,同时提高公众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加大网络经营者行业自律的监管力度、逐渐推行网络实名制,才能推动网络的良性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王翔  沈挺  赵海洋 《商》2014,(17):159+157-159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日趋凸显。目前全球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其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他们成功的立法模式也给我们当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方向,尤以美国与欧盟的立法模式最具参考性。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分析美国与欧盟两种立法模式来综合评判这两种模式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借鉴意义,然后就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与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确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纲领性地位,以构建一个体系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4.
吴琦玮 《对外经贸》2022,(10):29-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广泛存在,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由于其"双刃剑"特性,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对该问题的解决.本文通过论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问题,就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2,38(1):99-112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承载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资源独立、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字经济等价值。美国、欧盟、中国分别基于商业利益导向、个人数据权保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根据本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国家采纳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源于数字安全技术及数字贸易利益全球分布的不均匀、国际法对网络和数据霸权主义规制的不足以及国家在多元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国家应在兼容并蓄、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7.
陈琴 《商》2013,(8Z):149-149
交易安全的保护一直是物权法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各国在进行物权立法、选择物权变动模式时无不以交易安全保障作为重要的考虑标准,而各国也在不同的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进行了不同的选择。因此,在我国对交易安全保障的路径选择进行学理解释、对未来民法典中相关规则进行法律实践准备时,也应该先对各国较为成熟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做一番域外考察,在此基础上而有所增益。  相似文献   

8.
杨军 《商场现代化》2006,(8):286-287
构建金融征信体系的根本原因是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然而,人们担心侵害个人隐私权。各国征信法律制度都是在保护隐私和市场效率这一矛盾的目标之间寻找平衡。美国模式看重交易自由,认为牺牲一些隐私是融入并享受信息经济应付出的代价,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欧陆模式看重人格尊严,认为在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才能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中国应借鉴各国经验和教训,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商业信用法》。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正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国际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转移作为数字经济驱动的产物,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设计已引起各国重视。欧盟较早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探索,其数据跨境转移规则走在世界前沿。欧盟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经历了从公约到指令再到条例的法律层级变化,实现了从建议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升级,在全球树立了数据立法的“欧盟模式”。相较于数字经济规模的快速扩张,我国的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仍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的框架虽已基本形成,但仍存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立法碎片化、数据跨境转移监管较为薄弱及国际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尚未掌握等缺憾。为进一步巩固数据跨境转移监管的法治基础,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健全数据跨境转移规则体系、完善数据跨境转移监管机制、增强全球数据跨境转移规则制定话语权,形成数据跨境转移的规则体系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10.
在各电商平台中普遍存在B2C仲裁条款,域外立法对其效力持不同观点,以欧盟、英国和美国最典型。产生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根本原因是欧盟和美国在消费者保护立法上的不同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上的关键差异。在中国,消费合同中存在B2C仲裁条款的泛行业化趋势,法律规制欠缺,司法实践对该类条款效力认定不一。分析域外这两种相反立场的根源,再结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诉讼性质可看出,中国应采取特别规制的路径:认定“B2C强制性仲裁条款”无效;符合生效要件的“争议后B2C仲裁条款”有效;消费者自行勾选了仲裁的条款需结合其是否具有真实选择权进行效力判断,且在立法上引入限制,才能够实现消费纠纷仲裁的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1.
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正变得越来越依赖数据,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保护等则面临巨大挑战。如今,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已成为法律界和实务界极为关注的新兴领域,企业及个人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领域的法律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全球范围内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的立法与执法也正在普遍化、纵深化。  相似文献   

12.
陈莹莹  周媛 《现代商业》2007,(29):267-267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所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也越来越不容易,它对我们长久以来的立法模式及思维方式进行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世界各国的软件保护谈起,结合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现状,分析了几种立法保护模式,试图探寻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范模式,主要解决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方式和保护水平。参考欧盟以及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通过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历史沿袭研究,得出各国对劳务派遣的要求,并对限制性规范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应采用限制性规范模式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个人数据是数字化的个人信息,具有全局性、长期有效性、归属唯一性、处理无痕性。"互联网+"时代,政府对网络数据监管的失控,致使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小则引发个人经济方面的损失,生活状态透明而失控,大则将危及国家安全。政府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规制建设是"互联网+"战略实施中出现的新型权利性法律问题,是社会转型亟待解决的问题。数字化数据的所有权、信息隐私权边界的界定是数据流通与分析、个人隐私保护首要明确的内容,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两大空白。针对我国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剖析了隐私保护的本质,提出融入追溯机制、政府监管的规制建设方案,以保障个体的人格属性完整性。  相似文献   

15.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所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也越来越不容易,它对我们长久以来的立法模式及思维方式进行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世界各国的软件保护谈起,结合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现状,分析了几种立法保护模式,试图探寻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时代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技术信息数据和经营信息数据,利用好商业秘密数据可以为企业谋求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时代由于商业秘密数据保护立法缺位、政府对商业秘密的监管不力、商业秘密数据交易尚欠规范、跨境数据存储和流动威胁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等因素,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数据安全面临着史无前例的考验,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因此,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综合运用立法、政府监管、技术等防御策略,才能为企业在大数据背景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17.
科技的进步使大数据算法在当前社会的作用愈发显著。然而,我国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诸如立法缺失、监管力不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催生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频繁出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侵害。本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深入分析了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立法、执法、司法诸方面的现状,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赵霞 《现代商业》2011,(11):267-268
胎儿作为未来的民事主体,已逐渐受到世界各国民法学界的重视;尽管世界各国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对胎儿进行保护的初衷和目的却是相同的。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各国的立法模式以及民法学界的观点,援引杨立新教授的人身权益延伸保护说,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保护的缺陷及矛盾,以我国新的民事理论学说"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民事法律中应赋予胎儿的一定民事主体地位;同时探讨了侵犯胎儿民事权益的民事责任;并提出了对胎儿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宁度 《中国物价》2013,(7):32-35
纵向价格限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和促进作用决定了其理论的争议性。在国际上,美国和欧盟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规制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规制模式。本文在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应使用更符合我国经济现状的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20.
为了保护隐私权,欧盟制定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保护个人数据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是其两大目标。为了符合GDPR的要求,非欧盟企业客观上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撤出欧盟市场,要么将数据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巨额罚款。实际上,数据本地化构成了贸易壁垒,违反了《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和17条。为了促进数字贸易,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和《美墨加协定》(USMCA)为代表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禁止数据中心本地化设置。为此,欧盟应设法消除任何数据本地化要求的可能性,同时应设法完善GDPR下的充分性决定机制。GDPR客观上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为了因应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中国应引导与推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改进,加速构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有序流动和保护公共利益相协调的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借鉴欧盟与美国缔结的《隐私盾协议》,与欧盟开展有关数据跨境流动的双边协议谈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