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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一、中国现行股份回购制度现状《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第28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所谓股票回购是指发行公司在股票市场上购回公司所发行的流通在外的股票。股票回购使公司现金减少 ,并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因公司出资购买退出流通领域。我国《公司法》第 149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由此看来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严格限制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行为 ,但也有条件地允许这种行为的存在。 1999年 4月 1日和 10月 18日 ,“云天化”与“申能股份”两家上市公司分别发布公告 ,宣布购回本公司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部分非流通国有法人股。由于这两家…  相似文献   

3.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北忠 《会计之友》2004,(12):64-65
我国《公司法修改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的《公司法》即将正式实施公司股份回购,可以完善公司的激励机制、稳定或提高公司的股价、改善资本结构和巩固公司控股权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将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并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这一规定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以及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4种情况下回购公司股份。同时还规定,奖励给公司职工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这些规定放松了股份公司股票回购的限制,可以低价回购公司股份,建立“库存股”制度,为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股权激励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目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和股票全流通的实现,也将使股票回…  相似文献   

5.
王永生 《电子财会》2006,(11):47-48
1.库存股的涵义及特点。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7条第6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库存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按法定程序回购,使之变为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而从被回购起至被注销或重新转让这一期间的股票,称为库存股。  相似文献   

6.
秦川 《电子财会》2001,(9):39-40
库藏股是指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我国法律对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库藏股原则上持否定态度,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外;另外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债权的标的,公司按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后,必须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在国外,库藏股是一种常见行为,通用汽车公司曾经花费48亿美元购回自己20%的股票,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化及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我国应该允许公司持有库藏股,当然前提是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以保证其正面效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7.
一、公司减资的法律适用 (一)公司资本的保全原则 1.《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和其他股东均不得抽回股本。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公司法》(简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3年版《公司法》(即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分期出资、允许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取消了公益金提取的硬性规定。这些方面的变化将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目标公司反收购策略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目标公司制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有可行性基础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责及有关事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目标公司是有利的。如“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1998年发生股权之争的爱使股份,其公司章程也在第67条第二款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和第三款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其中10%的数额限制、半年的时间限制及换届董事、监事的人数限制对当时希望入主爱使股份的天天科技和同达志远的收购行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障碍。今年4月G美的在新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提出的反收购条款其核心也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便公司受到恶意收购,董事长及大多数董事仍保持不变,控制着公司。但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只能起到推迟收购者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作用,目标公司董事会最终仍有可能被取得控股地位的收购者所支配。可见,目标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防御功能不可作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八、第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方式有设立方式和变更方式两种。以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之初的股本是由各股东投入而得,因此会计处理比较简单。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类型变更)的股本,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按照股份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10,(4):35-35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由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要将公司的房产为其股东进行担保。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优先权制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同等条件”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有学者主张以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从股权转让合同的必备要件看,这个“同等条件”包括:(1)转让股份的数量;(2)转让股份的价格;(3)股权转让的履行期限;(4)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实物资产支付、股权的置换等。因此,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时,其他股东才可行使优先权。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删去。体现了立法的进步。笔者认为,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也相矛盾。  相似文献   

14.
天津工业大学夏秀梅《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是:(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向股东分配利润。此处应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第一,税前补亏问题。上述规定第一款所指的税前补亏期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作了如下解释:“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  相似文献   

15.
目前,尽管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在我国更多地被上市公司用于减少注册资本。但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股份回购的广泛用途提供了空间,利用股份回购实现上市公司的反收购就是其一。一、股份回购的反收购功能反收购是目标公司与收购公司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下,控制权的基础是投票权,而获得公司董事  相似文献   

16.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任晓玲 《企业导报》2010,(2):253-253
<正>现行《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但是一人公司  相似文献   

17.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与世界各国对股东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18.
马正平 《公司》2004,(10):41-47
我国公司法在第190条、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这些规定过于僵硬,难以符合实践中纠纷解决的需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时,因缺少法律依据,司法难以承担救济重任。以我国《公司法》修改为背景,本文认为,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或至少将解散事由弹性化,由此使得法院有明确依据根据股东的请求来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而股东权利的救济手段也由此变得更为丰富。本文的股东解散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权利,而是指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准确地说是“强制解散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龚涛 《英才》2003,(4):87-87
该案中公司的股东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理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本案由于被告永强华太有限公司属《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诉讼,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  相似文献   

20.
建立合法有序的企业退出市场机制是保护商事市场和秩序的内在要求.在公司存在僵局时,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就应运而生.2005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之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弥补了公司法立法上破解公司僵局的空白.但是,《公司法》第182条中对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定过于抽象,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具体事由,但仍然不够全面具体.对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8号指导案例,对公司司解散制度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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