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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企业》2001,(7):36-36
新征管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原来的6章62条,修订为6章94条,修改达90余处,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许多原有条款的内容也都有了改动。因此,人大常委会根据惯例将其修订为一部新法律,故称为新征管法。本次修订,基本反映了基层征管工作的难点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在修改之初提出的税源监控、明确税收执法主体、税款优先、欠税治理、部门协税责任、强化执行手段、完善法律责任等十个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新征管法中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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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庆岭 《新疆税务》2003,(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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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文摘     
《税收征纳》2004,(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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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宣连心桥     
黄才理 《税友》2003,(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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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联声     
王小青 《税友》2003,(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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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上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划归为小规划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上),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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