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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以寿险保险公司为主要对象,影响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要想保证寿险保险公司具有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偿付能力,就必须对其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文在对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浅析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综合评价指标及方法。本文建议寿险保险公司要提高偿付能力的关键在于充实资本金,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盈利能力,注重成本控制等。同时,要从保险监管机构的角度,加强对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最终促进我国寿险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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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保监会颁布施行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此举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并在规则具体化与技术国际化上又迈出了一大步,所以它使我国保险业在操作层面上分析微观资金运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成为可能。一、保费收入实现过程在会计上的传导效应保费作为保险产品精算属性与会计属性的重要载体,是连接保险公司所有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的纽带,在保险公司资金运动过程中贯穿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保费实现作为分析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微观切入点,对增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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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到集约式经营的转变以及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我国保险监管也必将逐步适应世界潮流,由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即保险监管部门仅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不过多干涉公司具体经营事项,并且监管方法以定量监管为主.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如美国的IRIS系统、FAST系统、加拿大的MCCSR系统,并经实践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目前,我国现行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比如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定太死,保险公司资金缺乏运作的空间;偿付能力的计算中资产的风险没有具体体现;监管工具和技术落后,缺乏一套偿付能力监测工具和预警系统.笔者试从分析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入手,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一套符合中国保险业现状的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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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中国大陆地区30家寿险公司和13家财险公司在2006—2013年的数据,运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和两阶段分位数回归法(2SQR),对比研究了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比例、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对资本比例无显著的影响,资本比例对承保风险、投资风险均有显著负向影响,说明我国保险公司风险与资本之间的传导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偿付能力体系的发挥将会限制;通过2SLS和2SQR的对比发现,2SLS无法完全解释风险与资本比例关系。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在资本比例与风险关系上有很大的区别,说明有针对性的监管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最后,针对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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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使利润增加的新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
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债务转让为资本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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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在规则具体化与技术国际化上迈出了一大步,使我国保险业在操作层面上分析资金的运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成为可能.本文选取保费实现这一环节,分析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在会计上的传导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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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运行处于“新常态”下,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的低利率环境。分别从寿险公司负债角度的产品特征和资产角度的资金运用两方面分析低利率环境可能给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带来的影响,选取样本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并用情景测试法模拟低利率环境下的利率波动影响,结果显示:在低利率环境下,为了提高偿付能力水平,寿险公司应该合理确定产品的预定利率,避免过度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合理配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实现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协调联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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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采取了"两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层次--定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存、风险自留额确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相关内容体现在《保险法》中;第二层次--定量监管,即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集中体现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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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合并抵销《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债务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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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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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目前通常的做法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两种角度进行核算或判断,本文从这两个角度分析探讨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风险及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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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受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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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动,原会计准则不需要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只需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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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中明确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其差额不得计入重组收益,而应计入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时,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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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债务重组收益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新准则使得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的行为被终结。2.资产置换收益以补价为限度。修订前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