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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才能放单给付款人;或者立即退单给D公司。8月3日,D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也没有获得退单的情况下,为及时索回代表货物物权的单证,D公司明确指示W银行将全套单证放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进口信用证业务项下,到单时,因开证申请人急于提货,为尽早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国内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不作审核或是粗审,或是将不符单据直接交开证  相似文献   

3.
<正> 5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业务中已广泛应用。但是,电子计算机还仅是使银行内部的服务实现了“电脑化”。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银行如何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更好地为进出口业务服务,已成为近几年各国致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项研究在80年代中期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从1986年开始进入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下银行享有的提单质押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下合法持有提单,从而享有权利质权,以此作为银行先垫付的货款的担保.尤其是议付行议付持有提单后向开征行寄单索汇,却遭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转向受益人追索时,受益人破产.这种情况下,提单质押权为议付行找到了一条出路.对于实务中的经常性做法,人们往往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未能澄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笔者结合物权理论,对两种情况下的银行质押权关系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 我国某公司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出口800台 5.6英寸便携式 DVD影碟机,金额为 USD80,000.00. 2005年2月18日,公司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同日,出口地交单行将单据寄往法国巴黎的某开证行索偿.  相似文献   

6.
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受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会碰到相应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为非本行情况,即信用证中指定了其他某家银行作为履行议付、承兑、付款、迟期付款或者保兑责任的银行。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益人在公司所在地有固定的业务往来银行,或者因为指定银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8.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我国贸易总量逐年增长的趋势不断显露,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被我国广大工商企业及银行业广泛运用。但信用证的自身缺陷及信用证欺诈行为的高额利润导致其的使用受到阻碍。基于此,文章基于银行角度,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信用证使用风险防范研究,为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提供决策依据及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判决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告:比利时籍银行COOPERATIEVECENTRALE RAIFFEISEN-BOERENLEENBANKB.A.香港分行(主证议付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简称Rabobank。被告:中国银行(主证开证行)。进口商:中国浙江某公司(申请人)。出口人(中间商):香港Jialing贸易公司(主  相似文献   

10.
为明晰信用证下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单的性质,结合不同学者的理论以及实践相关的案例,总结出银行持有提单的权利属性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银行行使权利时享有选择权,不同情况下行使权利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1.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原产地证上的FOB价与发票显示的CIF价相等,开证行以此为不符点,拒付了受益人信用证项下款项.受益人不服并上诉,江苏高院根据UCP600第14条d款推定CIF和FOB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判决不符点不成立.论文从三个方面论质疑了江苏高院的结论,并结合本案对受益人、交单行和开证行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正>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世界发展中国家资金的短缺,可转让信用证越来越多地从一国内总公司(分公司)转让给分公司(支公司)演变成可从一个国家和地区转让给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笔者试就这种新情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参考。德国汉堡A公司与我国内地L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值8645美元,A为买方,L为卖方,价格条件为CFR汉堡,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原德国汉堡A公司委托汉堡银行(HAMBURGERSPARKASSE)开出NO.8281信用证到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香港九龙HARBOUR CITY分行,以该宗买卖中间人LIDORADO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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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方式下的审单和付款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是《UCP500》主要内容剖析系列文章中的最后一篇。文中对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审单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时限等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对银行议付的做法和性质以及银行拒绝接受单据的规定进行了论述,国际商会这些关于审单和付款规定,关系到进出口商的切身利益,作者对实际业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分析一起并不典型的以色列法院判例,说明付款的确定性是信用证体系的中心,信用证结算方式之所以被各国进出口公司广泛采用,是因为它具有银行的付款保证。如果对信用项下款项收益的扣押易于获得,会使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乃至国际贸易都受到不利影响,其精神是遵循国际惯例、维护本国银行在国际商界的信誉。  相似文献   

16.
范冬云 《国际市场》2006,(11):79-80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1etter of credit.L/C)通常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示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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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然而,议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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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一种公平、合理、有保证的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利用和推广。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会牵扯到诸多关系银行,比如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转交银行、保兑银行和偿付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当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外贸从业人员对  相似文献   

20.
如何避免提单“过期”及其收汇风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后,有人也把这种晚交的提单归入过期提单,但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前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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