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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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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证行与跟单信用证相符原则——兼论开证行的合理审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符原则是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信用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长期国际贸易的具体实践中,信用证的各方当事人对该原则在认识上却有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均以各自的角度来理解该原则。本文正是以开证行为出发点,提出了开证行对相符原则的认识,并给开证行在审单上的各种做法提出了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2.
正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满足"三个一致"的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然而,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扭曲了信用证第一性付款责任的功能。换言之,出口商面临信用证下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或者即使相符交单也得不到开证行付款的风险。在信用证"软条款"中,  相似文献   

3.
"非单据化条款"与UCP600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不仅是议付行或开证行审单的基本原则,也是外贸企业在制作单证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但是也有外贸企业往往只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而忽视单据条款以外的内容,即"非单据化条款"。  相似文献   

4.
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两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故在接受信用证时必须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相似文献   

5.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新特点及相关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近年来信用证欺诈新特点概述 传统的国际间信用证欺诈无非是:第一,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得开证申请人财货两空;第二,开证申请人开出假信用证,取得单据骗取货物;第三,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以虚假的交易作为开证理由,开立空信用证,伪造单据,共同骗取银行的打包放款;第四,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使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相符,从而拖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笔者对近年来国际间信用证诈骗的众多案例研究发现当今信用证诈骗又有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  相似文献   

6.
议付行:A银行;开证行:B银行;出口商:C公司;进口商:D公司。2012年3月25日,C公司收到美国某银行作为通知行的孟加拉国B银行开来的申请人为D公司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简洁,索汇路线清晰,价格条款及所需单据等要素与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2012年4月20日,C公司按信用证要求出货并将全套单据提交A银行议付。A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即按信用证要求,将单据径寄开证行索汇。2012年5月1  相似文献   

7.
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探讨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欺诈救济与我国立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一致两大基本原则为信用证交易的正常、迅速运行创造了条件,但也为信用证欺诈留下可乘之机:一方面,买方故意在信用证中列入繁冗的条款,或故意设置诸多"陷阱",使卖方提交的单据很难能符合其要求,待卖方发出货物后,却被买方及开证行拒付.另一方面,卖方无货或以假货冒充真货,他们却伪造了一套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予以付款,并不受基础交易的制约,这样致使买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10.
第13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条文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里的银行是指与信用证有关的开证行与议付行,双方都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笔者引用2起相关联的出口案例分析开证行的恶意行为与议付行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11.
正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但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出口商)所提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一旦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就会拒付,信用证业务就由银行信用转换成了商业信用,从而使出口商陷入被动。本文基于出口商视角,对信用证案例引发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  相似文献   

12.
周箫 《商》2013,(5):156-156
信用证是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审单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汇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凭借单据上的不符点。本文拟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内涵、产生原因及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在进出口业务中,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作为银行向进出口商融资的工具,自开证行开立起,其正本即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青睐,而将之复印多份付诸应用的情形亦非鲜见.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中国的对外贸易中有70%以上的业务是用信用证来进行结算。由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常常导致单据与信用证不相符的情况。  相似文献   

15.
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必须注意什么?开证申请人必须认真审核单证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支付工具,也是我国进口业务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进口业务中,信用证申请书是企业自行缮制的一项重要文件。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m)是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法律文件,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根据该申请书确定的。开证申请书一旦经银行承诺,即成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信用证开出之后,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撤销;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  相似文献   

17.
在信用证业务中,单据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单据,当受益人提交单据给银行议付时,银行凭借的是单据是否符合“严格相符原则”(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来决定其是否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法律责任。受益人应根据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这对顺利安全收汇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8.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受益人顺利收汇的前提是提交相符单据,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但是近年来,受益人根据信用  相似文献   

20.
当一起信用证纠纷出现,找到律师代理时,我们一般会怎么做呢,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与这起信用证有关的有哪些当事人,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进囗商)、开证行和受益人(出囗商)。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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