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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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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以其股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12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11项职权)。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机关,它代表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10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10项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第45…  相似文献   

2.
樊向东  崔建忠 《商》2012,(23):27-27
公司内部权力由股东会之所有权、董事会之决策经营权与监事会之监督权组成,一般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以"三权制约"为基本模式,随着权力重心由股东会向董事会的转移,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呈现出了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3.
《商》2016,(15)
通过对上市公司章程的归纳分析发现,章程的主要内容大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重复,对于公司法规范留有自治空间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存在混乱和争议,基于实践中股份有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自治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引导。  相似文献   

4.
公司治理就是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虽有德国模式的因素,但更接近日本模式,监事会与董事会为并列平行关系。  相似文献   

5.
赵平  杨利 《商业科技》2008,(26):268-269
公司治理就是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模式虽有德国模式的因素,但更接近日本模式,监事会与董事会为并列平行关系。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职能及其相互关系,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一种趋势:缩小股东大会权力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大。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八大改动新鲜亮相新华网2005年10月28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法律还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行政干预下内部人控制,其根源在于资本所有缺位.所以,根据<公司法>修改的精神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董事会的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9.
段学亮 《商场现代化》2007,(25):290-292
<正>对公司法的修改及有关法律的一些规定,大家有各种疑问:"公司法是否有必要具体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责?"关联交易投票大股东应回避吗?"等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不仅应当加强 ,而且应当加以完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完善董事会 ;建立充分发挥经理作用和对其制约的机制 ;改革法定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吴超琪 《上海商业》2022,(2):147-149
<正>随着贝利和米恩斯1932年提出著名的"两权分离"公司理论和公司治理现代化、跨国公司不断壮大发展,在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中两权愈加独立分离,公司机关分化局面形成,公司经营管理权由股东会过渡到董事会,即公司治理经营从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转成董事会中心主义。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本文不区分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是我国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在学界,  相似文献   

12.
朱凡 《商场现代化》2007,(8):272-273
<正>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修正《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归根结底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确保对外担保是公司章程或者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真实意思,法律将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  相似文献   

13.
《江苏商业会计》2008,(1):I0001
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国企怎么能变得有效呢?我觉得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管理它。一个公司应该怎么治理,比如说董事会怎么产生的,经理怎么产生的,什么条件下更换经理,什么条件下要有监事会,等等。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实施4年多,暴露出在有关组织机构的规定方面有不完善之处,文中探讨了引进西方国家股东提案制度和累积投票制的问题,探讨了强化监事会职能、完善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职能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钟玉冰 《大经贸》2005,(9):73-73
2005年,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当有1/3以上是独立董事。如此看来,独立董事制度被法定化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可笑的是,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它的《模范商业公司法》和包括特拉华州在内的美国各州公司法,都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强制性地引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几年前被引入中国。一直以来,独立董事,这个“外地郎”在中国就被人称为“缄默一族”、“花瓶一族”,原因就是它并不独  相似文献   

17.
在资本多数决机制下 ,小股东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其利益时常会受到侵害。因此 ,公司法应针对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给予法律的特别规定 ,建立起完整的保护机制 ,防止股东或董事会滥用资本多数决造成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 ,使公司制度在中国得以顺利发展。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股东和董事会遵循诚信原则 ,实行积累投票制 ,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权等。  相似文献   

18.
朱凡 《商场现代化》2007,(3Z):272-273
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修正《公司法》认为,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归根结底是公司自己的事情,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利决定是否对外提供担保,只要确保对外担保是公司章程或者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真实意思,法律将尊重公司法人的独立意志。新《公司法》的态度,与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对待公司对外担保的“封杀”态度大相径庭。由于证券市场上骇人听闻的“提款机”式担保和“担保黑洞“现象,不但催生了证监会的“限制担保令”——“61号文件”和“56号文件”,而且在学术界也出现了限制甚至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呼声。人们希望新的《公司法》能够在限制或者禁止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有所作为,但是《公司法》并没有“顺从民意”,而是按照多数国家的立法惯例将公司担保问题作为公司的内部事务,并赋予其自主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19.
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被定位于向股东会负责的下属性机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弊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公司权力重心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因为后者更能满足公司规模扩大和资本市场发展所提出的专业化和效率化的需求.这一变化趋势对公司法研究者和立法者的启示是公司董事的内涵和责任需要适当扩大、公司监管的重点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20.
<正>典型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只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典型的股东主权型模式。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对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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