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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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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键词价格监管条款点击《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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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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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27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三节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 4 0条规定 :产品存在瑕疵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是法律关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谓“瑕疵担保责任” ,即“三包”责任。所谓“瑕疵” ,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法律第 4 0条第 1款的规定 ,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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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犯罪分子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何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作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自4月1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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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在随同商品出售时要单独计价,单独反映其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包装物单独计价的销售一般应视同销售原材料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金额为包装物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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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解惑     
《山东审计》2003,(6):27-27
问:如何认定处理经营者违规收费问题?答:经营者违规收费是指面向社会进行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主要包括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等方式向消费者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对经营者违规收费问题定性,应适用《价格法》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并结合违规收费的方式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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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年第六期案例沙龙提供的案情: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的某外贸公司出口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ND IN JAPAN”,并约定了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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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销售某类产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因此低价出售,也就是通常所  相似文献   

9.
“三包”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担质量责任,即销售者先行负责。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二是承担“三包”中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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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假货,要确定谁是质量违法的主体。《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类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兑奖产品和对购买奖券未中奖者赠送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将其作为追查该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的线索,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对赠品的法律保护,可从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第一,商家有禁止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义务。《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销售者应当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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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不难看出,前者处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冒充”行为,后者处罚的是销售者主观上虽无过错  相似文献   

12.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出口商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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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中的成本追溯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刘浩 《财会通讯》2004,(3):34-35
“倾销”就是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格”,但并不是所有的倾销都会受到反倾销诉讼。“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2)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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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潘处长见鉴 :经常看到您在刊物上对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向读者作解释 ,本人也有一困惑问题 ,请不吝指教 :93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4 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 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则在一般地规定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为二年后 ,紧接着第 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上述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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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原《商标法》作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修改.其中将第三十八条“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与此相呼应,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项“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被修改为“经销明知或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以此,凡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出售的商品是商标侵权商品的经销者,不再承担行政责任.这就是商标行政管理人员们常说的“明知与应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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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销售者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如何把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在操作中又如何避免法律风险,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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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有线用户线接入的按键电话机、无绳电话机、ISDN数字电话机及各种功能装置(以下简称固定电话机商品),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固定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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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经销者明知销售的是二级品或低档次的产品,却标明为一级品或高档品,但销价仍然按二级品或低档品的价格卖。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罚,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者虽然标的是一级品、高档品,但没按一级品、高档品的价格卖,消费者的利益未受损害,所以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按该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二意见,其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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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2003]45号件确认:……第12类摩托车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1494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南海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上单独使用了“HAODA”标志,与314940号注册商标“HONDA”相近似,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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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29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人”以及《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57条“企业一般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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