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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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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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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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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管理纠纷经常会碰到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争议更大。立法的空白,各地司法实践操作上的差异,几乎使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成了一个见仁见智甚至扑朔迷离的问题。笔者梳理分析了国内各地关于业委会诉讼资格的规定和典型案例,并考察了国外的相关立法,认为我国对业委会诉讼资格的限制太多太严,期待我国的物权法在此问题上能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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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已经出台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物业管理活动的权利基础,明晰了各方主体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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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业主方遭受的侵权行为,以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了侵权行为的来源,从业主团体的角度分析了来自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可能侵权行为及维权对策;从业主个体的角度论述了相邻关系中的侵权现象与维权措施。文中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业主维权应该注意的若干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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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公示我国《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关于建(构)筑房地产测绘中贯彻实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今后小区共有建筑面积不进行分摊到户,取消现有房产证上记载公摊面积的做法.广州市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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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业主委员会联谊会筹备组于2007年3月20日至27日组织学习了《物权法》,现就有关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学习体会摘录部分会议成果,希望能够借助贵刊这个交流平台与广大读者共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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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诞生的新事物,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讨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一直是法律界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诉讼案件因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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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第四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但是在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的时候,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再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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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的重视。但是.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须在社团登记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多数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有人公开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无人管、甚至无法无天的怪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在《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30期撰文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声称物权法草案彻底删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诉讼权利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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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新的社区组织,已经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士的重视.但是,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须在社团登记部门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多数人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有人公开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个无人管、甚至无法无天的怪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某法学教授在《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30期撰文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并声称物权法草案彻底删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诉讼权利条款是完全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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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不明确,使得他们各自的法律主体资格也不明确,导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产生一系列关于财产方面的纠纷.为了制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监督委员会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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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业主自行管理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和业主们的热门话题,许多地方的小区业主酝酿自行管理。笔者认为,造成业主自行管理有以下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