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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商标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所谓地域性,就是一国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的范围内有效。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商标伴随商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与当地商标权产生了冲突,就产生了商标平行进口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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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是”与“非”争论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是指未经进口国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商将从外国合法购得的与国内商标权人相同商标产品进口到国内的行为,平行进口是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相结合面出现的一种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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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问题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副产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公司跨越国界在别国投资办厂,生产制造全球统一商标的产品,由于各国之间的商品价格并不一致,于是就会出现一些商人专门从事倒买倒卖,使商品从低价位国家向高价位国家流动。这种进口商品与假冒商品最大的不同,就是它的商标是在产品出口国,由产品进口国的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合法贴附并投放市场的,因此是货真价实的“正品”,由于这种进口虽然不一定是权利人所同意的进口产品,但又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仿冒产品或黑市产品,因此被称为“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商品。平行进口问题与商标权利用尽密切相关,因此,我们特约商标法专家黄晖博士为大家梳理介绍商标权利用尽与平行进口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演变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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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起于商标重复许可纠纷司法裁判的困惑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商标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常会将自己的商标权进行重复授权,甚至多重授权。例如将独占使用许可权或排他使用许可权先后授予不同的主体,或者在已经存在普通使用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又授予他人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权。这就会导致不同使用许可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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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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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缘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销售新的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实践中对此几无争议。但如果被许可人销售的是合同存续期间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的库存商品,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抑或构成合同违约,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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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并证明其来源的标志。对商标专有权的过度保护极易导致商标权人的权利滥用,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则很好地平衡了商标专有权与社会公众权之间的关系,它是在承认商标权人对商标专有权积极使用、排除妨害的同时,又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这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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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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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或“灰色市场商品“(graymarket goods),是指在国外生产的带有本国商标的商品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输入了本国。所谓灰色市场商品,是指上述的商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将上述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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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意义——确定商标权的边界,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行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脱离具体商品谈商标,就背离了商标的根本属性。从注册商标商标权行使和保护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这其实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权利的范围并不重合,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权仅及于核准的商标、核定的商品,禁止权却扩大到相同或近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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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同意书是指在先商标权人向在后商标申请人作出的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共存的意思表示。商标权作为私权,商标权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处分自己的权利,且同意书通常是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因此,同意书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审查判断申请商标可否获准注册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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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接上期)十二、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所谓使用防御商标策略,是指商标权人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的做法。在这些商标中,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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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但是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无论是在市场流通领域,还是商标侵权判定中均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标权纠纷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所售商品来自于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且其商业宣传及营销方式符合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并未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亦未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此情形下,被控侵权人的相关行为不应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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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而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权时.就发生了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的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先著作权应在商标确权和侵权案件中受到保护,这一点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但基于商标领域的一些特殊性。在实践中处理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冲突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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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商标权的属性看商标国际注册白的必要性(一)商标权的属性特点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地域性、财产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特点。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主要属性之一,这在商标领域表现的颇为明显。从世界范围来看,要想在一定区域内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则一般需在该区域内获取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所受法律保护范围及于其注册的区域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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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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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从昔日表彰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向今日保障商品或服务品质的演变,使得商标权人得以将盛载自身商誉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坐享许可使用费之利。各国商标法立法及实践都强调商标许可权人须对被许可人的商品及服务加以适当监管与控制,务必“使消费者能由两个来源获得统一品质之商品,即不致使大众受到欺蒙”。这种监管与控制即为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其被视为商标许可使用制度之基石。然而品质控制在我国商标法中仅有模糊性原则性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督到何种程度,若未进行监督后果如何,法律并未给出任何答复。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商标许可权人也普遍存在不注重品质控制的现象。一份来自第二届中国特许加盟企业展览会对参展的50家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22%的特许方表示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这已然成为影响特许经营的三大障碍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