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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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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加强开展反腐败斗争,新刑法对受贿罪作了修改,但似尚不尽人意,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仍需要设计。一、扩大受贿罪的对象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以及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受贿罪的对象有三种观点。(1)贿赂只能限定为财物。(2)贿赂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给予无息或低息贷款等。(3)贿赂包括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后者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非物质利益如给予职称、解决住房、迁移户口、出国留学、调动工作,以及性贿赂等。1笔者…  相似文献   

2.
现行刑法仅将贿赂的范围限定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新型的贿赂方式已经出现,如果仍然固守陈旧的观念将“财物”定为贿赂的唯一方式,既不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又有纵容贿赂犯罪之嫌。为了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重新界定贿赂的范围势在必行。目前,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已达成共识。所争论的焦点就是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到贿赂的范围之内,从法理基础、国际趋势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来看,非财产性利益具备纳入到贿赂范围的理由。因此,贿赂的范围应当由财物、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三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3.
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受贿罪是一种贿赂罪。当前,受贿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法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从而阻碍了司法机关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通过对《刑法》中关于受贿客观方面的规定及其缺陷的论述,提出了三点立法建议:一是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违背职务行为”;二是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三是扩大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修改为“贿赂”。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的本质就是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或法益,尽管学界对于受贿罪的客体有不同的认识和表述,但通说将职务的廉洁性作为受贿罪的客体,从而.受贿罪的本质就是职务的廉洁性.用受贿罪的这个本质去审视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便会发现诸如贿赂内容较窄等缺陷.因此,将所有能够与公权力进行交换的利益作为贿赂的内容并完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构建科学的贿赂犯罪体系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5.
文章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的立法及刑法理论,结合国内法学界的研究现状,认为贿赂不仅仅指财物,包括一切物质利益及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利益”不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应是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6.
受贿行为不仅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玷污,而且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妨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履行。探讨、研究受贿犯罪中如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主体以及斡旋受贿等问题,对于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7.
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作了新的修正,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这一修改引起了人们对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罪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罪名确认上,应该是斡旋受贿罪,而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贿赂的范围、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贿罪的犯罪形态、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诸多冲突.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我国必须修改反贿赂犯罪立法之规定,使其与<公约>规定一致,从而为<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9.
受贿罪作为一种常见犯罪形式,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呢,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不为其主观要件,那么应以什么为要件,本文就以上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王继文  张芳娟 《大众商务》2011,(11):110-110,10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和受贿罪中都具有的构成要件,但因两罪的本质不同,两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尽相同。本文在分别分析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的基础上,对两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比较,以期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1.
李莉 《新智慧》2008,(4):I0015
古代的履历表“脚色”,始见于隋朝。据记载:隋炀帝时,虞世基执掌考核铨选官吏大权,“受纳贿赂,多者超越等伦,无者注色而已”。也就是说,贿赂多的就给以提拔,无贿赂的只在其名册表格上注色作记号,因而得名“脚色”。到了宋代,仍沿用“脚色”之称。宋人赵昇在《朝野类要》中记载,凡进入官场的入仕者,都要填写一份自传式文书,称为“脚色”或“脚色状”。宋代“脚色”所要填报的项目和内容由朝廷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12.
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和探讨,供依法惩治受贿犯罪的司法实践以及受贿罪的立法完善作参考。  相似文献   

14.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作为客观要件均不妥当,它的存在无法确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的定性,且都与设立和追究受贿罪的刑法价值目标不相适应,不能有力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较为严重的这类犯罪活动。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与漏洞,在修改和完善刑法时,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中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意图,也顺应了受贿犯罪立法的国际潮流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相统一。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更有效地发挥刑法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是直接危害政治权利运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的犯罪,其本质在于国家公务员将其权力、职务作为交易的筹码获取不正当利益,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降低,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它是任何一个廉洁的政府都不能容忍的犯罪。立足于现代刑事立法现状,比较中日两国受贿罪的犯罪构成、罪名设置和刑罚种类等,借鉴他人立法之长,对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联舍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可以从贿赂对象、贿赂方式、贿赂范围、贿赂对价四个方面来理解其内涵。而且这些规定是在其他公约规定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我国在规制这一行为时,应当注意与国际公约的协调,立法上注意法人责任的实际范畴,法定刑的设置也应当遵循轻刑化原则。  相似文献   

17.
市场交易情势转变迅捷,企业或个人皆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寻求,经营者借由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谋求交易机会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乱象渐渐于众行业领域蔓延。商业贿赂本质在于权钱交易的非法性,极大危害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考查比较国内外反商业贿赂立法及救济措施,可以发现我国立法缺乏有效民事救济措施,故从当前我国法律中民事救济的不敷之处始发考究并提出思考建议,以期完善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承责体例,顺通对商业贿赂实施民事制裁的路径,并期望有助于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制度。  相似文献   

18.
对世界有关国家的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种类进行了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9.
徽商与盐务官僚:从历史档案看乾隆后期的两淮盐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乾隆朝后期“《盐法策》案”和“交结联宗案”的档案,披露了徵州盐商同盐务官吏之间的种种关系内幕,“《盐法策》案”虽然以诬告终结,但毕竟透过徽州盐商、盐务官僚和人清客之间的关系,揭露了盐务腐败,集中表现为官商勾结,贿赂成风。“交结联宗案”则揭露了盐务官僚同徽州盐商攀亲叙里之风,这种官、商结交亦意在贿赂。特别是挟带私盐的“商私”问题,更加充分暴露了官、商结合贪赃枉法之实。  相似文献   

20.
行贿与受贿,传统观点认为是一种对向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但从刑法的基本理论而言,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成立没有必然的对向关系;从成立受贿罪的角度而言,不一定存在对向的行贿罪。从成立的行贿罪的角度而言,也不一定存在对向的受贿罪。因而在考察行贿、受贿行为时,必须从个案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来认定行贿、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能受“行贿罪与受贿罪中任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完成为条件”理论的束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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