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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种弹性便捷的新型资金筹集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大量涌现并迅速发展。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目前的相关规范较为混乱,特别是在投资者适格方面,明显存在着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内容牴牾或空白等缺陷。借鉴美国成熟的立法经验,我国今后应在人数限制、经济实力、风险判断能力、发行人义务等方面对证券私募发行设置必要的门槛要求,以建立起整齐划一的可操作的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在确保私募发行效率的同时减少相应的发行风险,实现对投资者的无缝隙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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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满足我国居民理财需求的角度来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都具有其他投资产品不可替代的特点.近年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整体呈发展壮大的态势.应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促进私募基金有序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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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市场、投资需求和自身独特优势角度分析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针对其发展中所存在的合法性模糊、监管混乱及运作极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在“引导、支持、服务和适度监管”的思路下规范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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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当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并从法律地位和监管机构、组织结构和经营情况的角度对几种形式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析比较,认为当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各有优缺。建议监管部门应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和保持公平竞争环境,并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的投资行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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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二十年来,取得了诸多的成就,然而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却存在着许多制度性问题,主要表现为:新股发行制度不合理;退市机制名存实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公信力;投资者的决策参与缺乏制度保障;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应从制度层面着手,进一步强化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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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众筹的社会实践和立法正在逐渐发展和完善,而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但是当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阐释,所以本文从界定股权众筹的"私募性"入手,从投资者介入融资的阶段、投资规模以及投资人的性质三个角度对我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随着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数据的完善,我们对合格投资者的审视角度也会越来越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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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上,私募亦称非公开发行,与公募(公开发行)对应,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众所周知,证券公募系面向大量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世界各国均对证券公募进行严格监管.然而,严格监管也导致发行人发行成本上升,发行难度加大.为更好的满足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各国对不大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发行逐渐放宽了监管要求,由此形成了证券法中的私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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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投资者保护理念的具体应用,是证券监管中需要强化和落实的重要一环,其核心目标是督促证券公司更好地履行适当推荐义务,将适当的证券产品推荐给适当的投资者.实践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仍存在大量问题,证监会以及各地证监局在适用过程中尚未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标准,新《证券法》第88条虽然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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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理财观念日趋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出于对机构投资者的信任,很多投资者选择了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工具。相较于普通的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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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最先发展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是公司组织形式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结合。基金融资作为第一道程序,对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主要涉及发行制度、募集对象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当构建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合理界定募集对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期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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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现代金融深化的发展,尤其是机构投资地位的上升,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对任何证券发行都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的制度提出质疑和批判。美国证券注册豁免制度特别是私募发行豁免制度的兴起,推动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经济的持续增大。然而,对于构成当代证券发行审核豁免支柱的私募发行和小额发行豁免在我国却仍无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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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是私募法律制度的核心。我国目前合格投资者的立法虽然规定了法定条件,但缺乏统一、科学的操作标准。完善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科学设定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应当区分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对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不同的标准,对合格投资者的总数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对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认定设置相应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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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设立虽然能够有效地稳定证券市场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券商、投资者和保护基金公司三个层面仍然存在道德风险。应该把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水准和风险控制文化作为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第一"支柱",并从多方面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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