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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也是心灵选择《江南时报》#$$#年%月#&日刚刚公布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王海”们排斥于消费者范围之外,由此不再保护他们的打假行为。《草案》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而这些看法绝大多数是倒喝。其实,“知假买假”也是一个心灵的选择,“王海”们知假买假,作出的是不良的心灵选择,因为他们的动机并非打假,而在利己。固然,“王海”们的高额索赔,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造假售假者,但那是“无心插柳”之举。真正能给假货灭顶之灾的还是工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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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王海这个标志性人物的出现和示范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一批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消费者”。正是这一新兴职业群体的出现和壮大,直接威胁到许多无意或者有意售假的商家的利益,从而使知假买假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消费行为引起了广泛争议。《“知假买假”应该保护》成了目前社会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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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6)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但其保护的消费者是社会经济弱者,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社会经济弱者的范围,其知假买假的行为也并非一种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所以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该保护知假买假行为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虽然有些时候知假买假行为可以用来打击假冒伪劣者,但是其在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却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主要探讨了知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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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买到假货,而这种买到假货的行为经常又是知假买假。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在发生了买假的纠纷时,消费者应该承担一定的举证明责任,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在买到假货而遭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努力寻求法律救济的同时,我们却处在另外一种尴尬的境地——知假买假违法。为了更好的防控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把打假行为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国家相关职能机关执法机制,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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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对知假买假者索赔,有的法院予以支持,有的法院则不予支持。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消费者”基本法律特征的规定,使人们对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身份产生了歧义。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应该是确定无疑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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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消费者的权益”。这是法国消费者联合会为今年“3·15设计的宣传小册子上的口号。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的两天周末,法国消协在位于西北部布列塔尼地区的4个省开展了一系列普及水知识的活动。因为消协最近再次发现,一些地区的自来水里硝酸盐含量超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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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的保护?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好多年了,专家及大众对这一问题始终不能形成大体上的共识。因此,讨论知假买假者应不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问题,一直是很多专家学者的研究的焦点。笔者试图通过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有权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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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现象做为切入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知假买假特点及其危害,提出和谐的消费观应该是法制型消费观和道德型消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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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现象做为切入点,较为详细地分析了知假买假特点及其危害,提出和谐的消费观应该是法制型消费观和道德型消费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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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问题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对统一司法尺度,打击不良商家、净化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都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是同时,这一解释在司法支持“知假买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还存在一些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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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药材交给农户去种,这样可以节约企业的大量成本。但是,药材的质量必然下降。那么‘药材好,药才好’就成了一句空话。对我来说,做药就是积德,我可以不借代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