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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驻站管理人员,在我们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己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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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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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超载运输”是指船舶超出核定乘客定额、核定载重线、核定高度和宽度承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船舶超载会使船舶重心升高,受风面积增大,储备浮力下降,稳性明显降低,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分析船舶超载的成因,掌握船舶超载的规律,关注船舶超载的动向,调整船舶管理思路,强化船舶管理措施,根治船舶超载行为,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已成为海事部门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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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中,有的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栏为“非营运”.如何处理是千差万别,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道路运输条倒》及其配套规章.明确规定了申请入拟投A运输车辆的法定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斑当依法配发道路运输证;有的遵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申请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前,将申请人变更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作为前置条件;也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此类阎题,明确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入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到公安机关变更拟投入运输车辆“使用性质”,符合规定盾配发道路运输证,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条件的有关事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能提醒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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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极为普遍,对交通安全、运输市场及汽车生产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一是诱发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全国公路每年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的损失超过300亿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额损失。三是造成车辆“大吨小标”泛滥,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四是导致了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扭曲,诚信水准下降,严重损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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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一起干”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以来,由于道路运输进入的门槛比较低,造成了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货运市场的竞争集中在压低运价上,而压低运价的手段就是超载。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一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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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运输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在全国展开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超限超载运输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道路运输法规、制度上的缺陷和管理者执法不力,使得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成本低,而查处成本高,导致道路运输经营者(或驾驶员,下同)敢于蔑视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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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太原市凡一年内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车辆及司机,将被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且3年之内均不得上路营运。今年将建立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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