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开具发票后 ,发生销货退回的 ,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 ,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 ,在收回原发票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然而 ,对原发票不能收回时 ,如何开具销售退回、折让发票 ,该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1、不能收回原发票的销货退回 ,由购货方出具有效证明和收据。包括 :原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不能退回发票的原因等。销货单位凭此证明填开红字发票 ,并将发票联和证明附于存根联后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凭红字发票记账联和收据作销货退回的账务处理 ,冲减营业收入 ,自然也冲减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指出的是 ,如果是既退货又退货款 ,购货方收据应注明是支票还是现金 ;如果是只退货不退货款(销货方尚未收款) ,则购货方收据上应注明是转账 ;如果是部分退货 ,则按上述全部退货方法处理后 ,重新就未退货部分开具发票。对于销售折让 ,则按全部退货方法处理后 ,重新开具销售发票。2、如果没有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也未收回原发票 ,销货方不允许填开红字发票 ,也不能冲减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 ,而只能作期间费用...  相似文献   

2.
湛忠灿 《新智慧》2008,(2):31-3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冲销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冲减相关金额。对于冲销的增值税,毫无争议地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但是对于具体应冲销多少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商业折扣通常按净额法核算,且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形式;对于现金折扣则可按总额法核算,购销双方对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分别作为理财收益和理财费用处理;而对于购销后发生的折让,双方应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销售收入,并同时调整增值税账户。  相似文献   

4.
《新智慧》2008,(3):40-41
017.我公司为货物运输企业,并且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日前,在给某公司提供运输劳务时,因错开发票,受票方要求重新开具。我公司应当如何开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的规定,在对货运发票开具有误的情况下,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作废处理。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开票有误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相似文献   

5.
随着企业的蓬勃发展,面向全国的营销网络越来越庞大,企业纷纷在异地建立销售分公司或办事处开展商务活动,形成了“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的经营模式。总分支机构在缴纳增值税时,一般有以下三种纳税模式。第一种模式: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异地分支机构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账务上仅作移库处理。异地分支机构收到总机构货物后入库,登录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不作其他任何总账处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异地分支机构未进行税务登记,每月从总机构领取空白发票,向客户发货的同时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月末将发票和货款邮汇给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在上述业务处理中,总机构违背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总机构应当在移送货物时缴纳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受货机构只要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异地分支机构的做法也是违法的。第二种模式:总机...  相似文献   

6.
商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对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如果结合现实中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纳税方式,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退回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果该事项涉及的金额达到了重要性要求,就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额。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书中的调整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同时,据此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项目。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于2003年度在一般纳税人中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由此,企业各月申报的增值税额都必须与防伪税控系统中生成的数据完全一致。实际上,防伪税控系统只能对当月数据进行操作,不能跨月操作,更不能跨年度操作。对于上述情况,销售单位的处理方法为:销售退回当月,销售单位根...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对增值税的处理分别通过几笔调整分录来反映。1、对应收、应付款项增减变动额中所含的增值税 ,通过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的相关分录来反映。在《指南》中 ,以应收款项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例 ,其调整分录为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 ,应收票据———货款200000元 ,未交税金51000元。这一调整分录的编制 ,虽然能使与收入相关的债权债务集中反映 ,但在此处调整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无关的增值税 ,显得突兀 ,与《指南》的讲解配合不当 ,使初读者感到“未交税金”贷方的出现 ,不大好理解。2、对当期收到的增值税额进行反映 ,其调整分录为(仅以销项税额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元 ;贷 :未交税金161500元。这一数据的获得要通过对账簿记录进行分析 ,扣除当期未收到的增值税额来填列 ,实际上重复了第1笔分录的工作。上述调整方法在实务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广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与“销货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人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人。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张务处...  相似文献   

9.
《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丁时勇同志的《对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丁文》)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对于公司将商品发交委托代销单位这一会计事项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其分录为 :①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②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丁文》认为 ,第二笔分录在代销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反映了销项税额 ,导致提前纳税。但笔者认为 ,委托方虽在交付代销商品时反映了销项税额 ,但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无需纳税。同时 ,《丁文》又认为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代销商品的核算不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 ,并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不是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为依据。然而 ,该文件也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方在交付代销商品时若不反映相应的销项税额 ,倒有逃避纳税的嫌疑。笔者认为 ,在代销行为中 ,委托方反映销项税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一回事 ,其反映的销...  相似文献   

10.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11.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  相似文献   

12.
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外贸出口业务是指通过海关出口报关方式将本国生产的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业务。由于出口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国外购货商,并且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因此相对于国内销售业务而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具有自己的特点:1.按照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对外销售并确认销售收入。国内销售均以含税价进行交易,并按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2.出口货物一律以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价外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国内销售货物以取得的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运费等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3.对购进出口货物或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采取出口退税的办法,超过退税的部分计入购进成本;出口免税货物与国内销售免税货物一样,其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购进成本。另外,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购进的免税进口料件,按“不征不退”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国内销售应税货物,货物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1.出...  相似文献   

13.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发生的坏账损失,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转销法,二是备抵法(包括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直接转销法,就是在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冲销应收账款。备抵法则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坏账损失最终都计入管理费用。例:东风工厂1999年10月8日销售给民生公司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款项均未收到。其账务处理为:①销售成立时,借:应收账款———民生公司117000元;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②假定该批产品所需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为8500元,上交增值税为17000-8500=8500元。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8500元;贷:银行存款8500元。假定2000年5月10日,东风工厂接到民生公司所在地法院通知,民生公司已宣告破产,按30%的比例清偿其债务。东风厂确认坏账为81900元,其中70000元为价款损失,11900元为增值税款损失。其账务处理为:①转...  相似文献   

14.
《财会月刊》2000年第20期刊登了刘亚莉同志的《略谈现金流量表指南中有关增值税调整分录的改进》一文。该文对《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有关增值税的调整分录提出了改进意见。笔者认为还能进一步改进 ,可以借助于年末已有的比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总账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 ,采用叠加原始业务分录的方法进行。有关增值税调整分录问题 ,追溯到原始业务主要有三类 ,即销货时已收(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尚未收到的(增加债权)销项税额 ,进货时已付(表现为现金流出)或已承担的(增加债务)进项税额及交纳的增值税(表现为现金流出)。故首先从“产品销售收入”报表项目列示额着手 ,结平年末专为编制报表项目开设的T型账户中债权账户 ,参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提供的资料 ,将原相关业务分录叠合成如下调整分录(以《指南》所述例题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1250000&;#215;17% -300000&;#215;17 %)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  相似文献   

15.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上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下面举例说明。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700000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50000元,实际成本44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账,并不再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乙企业700000元;贷:库存商品44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资本公...  相似文献   

16.
什么是会计舞弊,会计舞弊是通过虚列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做假,并伴有一定形式的伪装和掩饰,不敢公之于众的,一般很难让人发现的行为。会计舞弊主要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故。(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会计舞弊在会计资料中一般都以隐晦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给在会计舞弊查证时带来了种种困难。由于会计舞弊在外表形态上具有模糊性,这对会计舞弊的查证工作带来难度,需要为之付出更大的努力。一、销售收款业务中常见的舞弊现象的发生过程(一)从出库手续看账外销售。常见的账外销售方式有:不开发票。对销售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隐瞒收入,把收入所得存入账外账小金库,用于不合理支出。在销售时,由于对不需要发票的个体用户不开求发票,并且是现金交易,这样在财务账簿上就没有记录,只有销售部门的出库记录;截留货款。企业在收到货款时,特别是现金时,没有缴存企业账户,而是私存小金库账外账,财务账簿上则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挂账数年后作无法收回的坏账,冲销坏账准备金。这些行为隐蔽性较大,一般只有少数人参与操作。(二)从操作规程看内外串通。为了促进销售业务,在市场疲软时期,扩大...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18.
《财会月刊》2000年第14期刊登了时若曼、林涛同志的《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时文”) ,笔者认为“时文”中的有些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现行税法相违背 ,现就该文谈谈笔者的两点不同意见。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赊销商品时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在产品销售收入采用总价法核算 ,企业收回赊销货款 ,购货方享受折扣时 ,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时文”认为这种做法 ,“在账务处理上只是增加财务费用 ,而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却并未减少 ,使产品销售收入虚增。”但笔者认为 ,这两笔分录中 ,前者是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 ,且收入已经实现 ;后者为鼓励客户及早付款而发生的现金折扣 ,计入“财务费用” ,它是一种理财费用 ,这为两笔业务 ,即“产品销售收入”并不因为发生现金折扣而受到影响。2.“时文”认为 ,“在利润表中 ,计算利润以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为基础 ,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利用此公式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时 ,只是扣除了由于销售折让而少取得...  相似文献   

19.
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是会计实务操作中较难的三类业务,其会计处理都涉及账务调整和报表调整。本文将比较这三类业务会计处理的异同点,并分析原因。一、会计政策变更、差错更正与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比较二、三类业务会计处理的异同点与原因分析1.涉及损益的账务调整使用的核算科目不同。会计政策变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项目以前年度重大追溯调整法会计差错更正调整事项①影响损益的,将累积影①影响损益的事项,通过①影响损益的事项,通过响数对期初留存收益的影“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账务响直接调整“利润分配———未核算。②影响利润分配的目核算。②影响利润分配调整分配利润”科目。②不影事项,直接调整“利润分的事项,直接调整“利润要求响损益的,直接调整其他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相关科目。③不影响损益及利润分配目。③不影响损益及利润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①调整政策变更当期资①调整发现差错当期资产①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制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数,利润及利...  相似文献   

20.
根据会计制度,施工企业在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应计提营业税,账务处理是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欠交或多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金”中反映。施工单位凭建设单位付款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凭发票到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目前,几乎所有建设单位都或多或少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收到的工程款之间有不小的差额,因而据该差额所计提的营业税长期挂在“应交税金”账户的贷方。这样有以下几点不妥:①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后固定的时间之内,而实际上由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应交税金长期未交。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按工程实际完成进度计算出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财务入账依据。而建设单位往往在工程结算完后,还要对其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施工企业根据自身计算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作为计提营业税的依据显然不够准确。③企业会计报表上“应交税金”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