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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随着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 ,税收理念及其运行规则应当也必须做相应修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收支活动 ,实质上是“取众人之财 ,办众人之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中 ,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各有关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 ,均表现为权力与义务的对称。要按照“权力与义务相对称”的税收理念 ,规范各有关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线索 ,分解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部门和专司征税之职的税务部门的涉税行为并分别冠之于“用税人”、“征税人” ,进而同“纳税人”并列 ,按照“三位一体”的税收关系分别确立其相应的税收理念和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2.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征税起源于春秋时期的“关山海”。所谓“关山海”就是国家凭借权力对盐、铁等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转卖,以取得特殊的收益,也就是今天所实行的税收。实质意义上的“关山海”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关山海”的实行可以有效增加国家的收入,因而历代王朝都沿袭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资源实行的是无偿开采  相似文献   

3.
征税权力不仅事关国家的存在与发展,也事关全体公民权利。国家的征税权力来源于公民为了维护和增进自身的权利所订立的社会契约,应体现契约平等精神、税收正义品质。从法治视角来探讨征税权力,应对宪法性税收规则和行政性税收规则进行规则间的选择,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法律至上原则、权力约束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从而规范、约束与限制征税权力。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鑫 《财政监督》2006,(8):75-76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征税起源于春秋时期的“关山海”。所谓“关山海”就是国家凭借权力对盐、铁等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转卖,以取得特殊的收益,也就是今天所实行的税收。实质意义上的“关山海”以专卖为名,行征税之实,可以说是资源税的萌芽。“关山海”的实行可以有效增加国家的收入,因而历代王朝都沿袭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资源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行国际税收制度存在如下弊端:不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不能有效防止避税和逃税,容易滋生税收协定的滥用,征税成本过高等。遵循“权力独占,利益均沾”的思路建立国际税收清算制度,不但能够消除上述弊端,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惠文 《中国外资》2000,(8):36-37
<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7.
浅谈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重复征税(DoubleTaxation),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一次以上的税收。重复征税包括“司法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情况。“司法性”重复征税,又称“管辖权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这种重复征税属于不同主权国之间司法管辖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国际税收协定予以协调。“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一个以上的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收了一道个人所…  相似文献   

8.
<正>“一带一路”是我国构建开放创新型经济新体制的一个重大举措,已获得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支持和参与。跨国经济往来导致税收利益在国家间分配,税收协定在协商的基础上,既确保经济活动参与国获取相应的国际税收利益,又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为经济活动主体——跨国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相似文献   

9.
依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运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考量社会养老保险“多轨制”对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的影响。结果显示:社会养老保险“多轨制”通过缓解收入风险、健康风险与风险厌恶程度等,影响家庭股票市场参与;家庭净资产水平和信任水平异质性,影响家庭股票市场参与差异。其中,参加企职保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促进家庭股票市场参与显著,参加城乡居保影响不显著。鉴于此,应进一步整合社会养老保险“多轨制”,提高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障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股票市场参与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0.
税收协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因素,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税收竞争程度以及企业税收遵从成本。本文首先从来源地征税还是居住地征税、基于共同的统一企业税基、适当权力自主原则等角度出发,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税基和税率协调的建议。在个人所得税协调方面,本文认为其征税范围应尽可能趋同但港澳地区的税率可适当调低,且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实行“港人港税、澳人澳税”政策,以促进内地对港澳居民的吸引力。在间接税协调上,本文提出了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推行增值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尽量趋同消费税税基、实施适当差异化的税率设计,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关税互免、扩大“原产地标准”内涵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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