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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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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广、“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按照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但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证,因此,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这样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只能在月末调整。同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也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  相似文献   

2.
对于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大部分教材中都是这么阐述的:“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但笔者认为,将“营业税”作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因为工业企业实际需缴纳的营业税并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营业税包括9个税目:①交通运输业;②建筑业;③金融保险业;④邮电通信业;⑤文化体育业;⑥娱乐业;⑦服务业;⑧转让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以上前7个税目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工业企业,这些劳务属于工业生产以外的劳务,很少发生。如若发生,应作为主营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处理,对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核算,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3.
凤亚红 《新智慧》2004,(6B):35-35
1.属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交的消费税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相似文献   

4.
郭继宏 《新智慧》2005,(4):53-53
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相似文献   

5.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6.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的交纳 ,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 ,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进项税额后 ,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但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就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 ,因此 ,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 ,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上述问题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不协调 ,影响了企业增值税的正确计算。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使之与税收制度相配套 ,具体而言 ,是指通过设立与运用“待抵扣税金”科目 ,使企业的会计核算能方便、直观地反映各项税金的应交、欠交、多交、已抵扣和待抵扣等情况。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 ,“待抵扣税金”科目应主要核算纳税企业当期或上期已经支付或交纳 ,而按税法和会计核算规定应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或纳税期间内进行抵扣的各种税金 ,该科目属资产类会计科目。企业可视税金的实际交纳情况 ,设置“待抵扣增值税”、“待抵扣消费税”及“待抵扣所得税”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一、待抵扣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待抵扣税金———待扣增值税”科目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及其支付的运费 ,必须在货物验收入...  相似文献   

7.
冯延超  阮梓坪 《新智慧》2006,(12):31-32
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应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记入的借方对应科目是哪些,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章对此进行系统讨论,导致会计工作在学习、考试和实务处理时倍感疑惑。笔认为可以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递延税款”、“包装物”、“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现拟对其会计处理过程和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应设置9个三级明细科目,这样既不便于进行具体的账务处理,也不利于准确、全面地反映应交增值税的情况。另外,如果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而按现行处理办法,资产负债表的“未交税金”项目应直接按“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填列,如果企业当期有其他应交税金事项,则存在留待下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其他应交税金相抵减的问题,这将导致企业“未交税金”项目反映数额不真实。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单设“应交增值税”一级科目。涉及交纳税金种类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按主要税种设置一级科目。对于其他税种,则可以合并设置一个“应交其他税金”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未交税金”项目的金额可以根据以上各科目的贷方余额合计填列,也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按上述科目分设项目,对企业未交税金的情况进行详细反映。并且,对于企业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支付而留待以后期间进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待摊费用性质相似,故不应作为负债列入“未交税金”项目,而应在流动资产项目下单设“待扣税金”项...  相似文献   

9.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并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在账务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够妥当。理由是,该项税费并非受托方实际负担的税费,只是代扣代缴。其本意是从源头上防止应交消费税的流失,将其纳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容易夸大受托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领导人的决策。另外,税务机关征税时,很难将受托方自身应交消费税和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区分开来,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所以笔者认为,代扣代缴消费税可以通过“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来核算。受托方代扣时,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代扣代缴消费税”科目。对于委托方,通常做法是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①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交纳消费税,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其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规...  相似文献   

10.
规法制度     
《新智慧》2005,(1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247;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215;100%。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2005年2月24日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2号文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  相似文献   

11.
杨芳 《新智慧》2006,(4):68-69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目前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预收的房款要求在结转收入前预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缴税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各有利弊。  相似文献   

12.
范平纲 《新智慧》2004,(3A):45-45
对于纳税人应该何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税务机关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税”实际缴纳的时间,即“三税”入库的时间。  相似文献   

13.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问题解答,均没有做出明确解释。本文拟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问题作简单探讨,供广大同行参考。一、税法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所属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以下简称“按当期实际数”)预缴;如果按当期实际数缴纳确有困难,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已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以下简称“按上年比例数”)预缴。二、预缴企业所得税常用核算方法剖析目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进行核算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的借方反映所得税的已缴数和预缴数,贷方反映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期末借方余额为已缴而未清算或多缴的所得税,贷方余额为期末应缴还未缴的所得税。1.采用“按当期实际数”方式预缴的企业,一般是先预提再预缴,预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预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相似文献   

14.
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抵扣时间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待扣税金”科目予以反映,以便使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更规范,并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外费用,再计算增值税。  相似文献   

15.
自产自用产品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不作收入入帐,但按照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收入,交纳有关税费.本文就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张国柱 《新智慧》2006,(6):57-57
在会计业务中,月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时往往容易出错,笔认为,应区分“是否发生当月缴当月增值税”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7.
《新智慧》2005,(9):29-29
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8.
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处理的难点在于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如何计算损益,现行教材采用的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补价-(补价&;#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该公式存在表述复杂、难于理解、不便于记忆等缺点。对此,笔者在充分理解该公式的基础上,推导出如下简易计算公式: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15;收到的补价。其中,“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可以理解为换出资产的销售成本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可理解为该换出资产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则“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24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就可理解为销售该换出资产所实现的销售利润率,该比率与收到的补价的乘积就相当于补价部分已实现的利润或损失。下面我们来验证一下该简易公式的正确性。例: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乙公司生产用车床交换。甲公司专利权账面价值为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50...  相似文献   

19.
蔡智 《新智慧》2004,(1A):48-48
关于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一)》是这样表述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和应交的增值税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贷记“材料”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20.
聂家锋 《新智慧》2000,(16):48-48
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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