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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潘琦 《中国外汇》2010,(13):60-61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3.
王栋涛 《中国外汇》2014,(20):32-35
厘清数据之间的五种关系,将有助于分析概念的“不相同”是否会构成不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这一信用证审单实务中纷争不断的问题。 五种关系 信用证单据审核实务中,常常会遇到信用证要求单据显示概念A,而提交的单据显示的却是概念B。例如,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显示“FreightPaid”(运费已付),提交的运输单据却显示为“OceanFreightPaid”(海运费已付),那么“FreightPaid”和“OceanFreightPaid”的概念差异构成不符吗?要回答此类问题,首先应厘清不同概念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4.
对如何根据盖章与签字的距离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尚无明确的评判标准,因此在实务操作中需审慎把握。信用证46A要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同时47A规定租船提单可接受。提交的提单上显示“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运费按照租船合同支付)”,且签署栏显示如图1所示。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6.
信用证实务中,拒付是头等重要的事,自然应慎之又慎。那么,提单背书会影响拒付吗,提单背书后可以拒付吗?拒付所依凭的不符点如何认定,是遵循“实质相符”原则,还是“严格相符”原则呢7检验证的检验结果审核,到底遵循着什么样的审单原则?单据的一字之差的审核,又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本期约请了几位国际业务专家,来共同探讨信用证拒付和不符点审核的话题,以期引发业内深层次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8.
尽管货物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运,但提单显示不规范的装修港名称,受益人可能要承担信用证下被拒付的风险。某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装货港为中国深圳(SHENZHEN,CHINA);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YANTIAN,CHINA)。国外开证行拒付单据,不符点通知如下:提单显示的装货港是  相似文献   

9.
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10.
A公司委托托收行N银行办理了两笔D/P30DAYS AFTER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提交的出口单据中包括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几日后代收行I银行以MT410报文通知N银行已收到托收单据。但之后一个月N银行未收到款项,数次催收I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和保险单,井要求单据在空运单签发日后三天内提交。受益人向韩国某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二套保险单,一套己背书,另一套未背书,该银行对单据作了议付,并在寄单的过程中,把未背书的保险单交到了开证行,形成了单证不符,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开证行在单到的第七个工作日拒付后,受益人直接把已背书的保单交到开证行,要求换单,开证行以“迟交单”再次拒付。  相似文献   

12.
施悦 《中国外汇》2023,(7):74-75
<正>处理信用证交单业务,银行不仅需要遵守信用证惯例原则,还应珍惜银行信用,避免不规范操作带来的损失和纠纷。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受益人交单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甚至退单的情况很普遍,如若遇到开证行退回的提单正本并非全套的情况,受益人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笔者从一则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开证行拒付、修改、退单等一系列行为背后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1998年5月22日,印度一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以我省E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112,716.00美元。该信用证是应新德里的申请人C公司的要求,就E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出口的331台车床而开立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证列具有颇为繁杂的条款,甚至多处援引了标书(Bid Document)的内容,但按照该证的单据要求,除汇票之外,议付时仅应提交六份有关的受益人证明。其余的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由E公司寄交C公司指定的港口收货人(Port Consignee)。8月4日,E公司向我行提交了首批出运100台床的为334,624,50美元的议付单据。虑及该笔业务的特殊性,我行仔细推敲了来证的条款,并与E公司交换了意见,还就提交单据中的个别细节问题建议E公司作了相应修改。8月6日,我行将编号BP78,812,441的议付单据快邮寄往I银行。8月27日,该行将款项贷记我行在纽约中国银行的帐户,此笔业务即应宣告终结。但该行却自8月28日起,数次发来电传及传真,要求我行向其寄送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否则,应将所付款项汇划该行,并承担利息。为了既维护E公司的利益,又兼顾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我行仍回电与其据理交涉,开证行最终放弃了追索既付款项的无理要求。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15.
论信用证单据不符点及银行可选择的处理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一、常见的信用证单据不符情况 对受益人来说,确保“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信用证最为本质和最为核心的观念。只要单证和单单表面相符,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获得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谓“单证一致,单单相符”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而且所有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并且相符。所谓表面相符一般是指,单据和信用证之间,以及所有单据(如提单、发票、汇票、保险单等)之间,在单据类型、单据数量、内容描述等方面完全相符或无相互矛盾现象。  相似文献   

16.
寄单前受益人已收到了开证行发出的第一次修改书,只是交单时疏忽未能把修改书一起提交到寄单行。而寄单行根据信用证原件条款审核单据,也未发现不符点。保 兑行却以受益人默认接受修改为由由付,寄单行与保兑行由此引发了一场论战……[编者按]  相似文献   

17.
信用证上的申请人为A公司,且未注明: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要求提交FCR和产地证,且对FCR和产地证上的收货人未做规定。受益人提交的FCR显示:CONSIGNEDTOBCOLTD,产地证上的CONSIGNEE:BCOLTD。请问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构成不符点?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下议付,须基于相符交单这一前提。反之,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就不会有“真正”的议付,只会构成不符点出口押汇。实务中,不符点押汇与议付不仅相似,而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及彼自然转化。这不仅取决于单据相符与否,也取决于二者的法律定性。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下议付,须基于相符交单这一前提。反之,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就不会有"真正"的议付,只会构成不符点出口押汇。实务中,不符点押汇与议付不仅相似,而且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此及彼自然转化。这不仅取决于单据相符与否,也取决于二者的法律定性。  相似文献   

20.
滕超 《中国外汇》2019,(6):60-61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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