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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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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开立信用证时,如果申请人没有特别要求,也可以不对背书转让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到单时,保单是否要背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不同。案例背景开立信用证时,保单条款通常有如下表述: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表明以汇票币种赔付地在中国,空白背书,投保一切险(中人保/英国协会货物条款(A)和战争险)。  相似文献   

2.
徐瑾 《中国外汇》2014,(1):62-63
本案例中的保险单据由被保险人背书给了ABC银行,也就实现了保险单据下的索赔权向ABC银行的转让,实际上已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案情信用证46A中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made out to order of ABC Bank,indicating a claim settling agent in South Korea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4.
保险单据作为信用证下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对保险单据种类、生效时间和索赔权利等的界定,在实务中依然存在不清晰的地方。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就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信用证下保险单据种类的界定实务中的困惑UCP600和ISBP745均未规定如何判定保险单据的种类,仅ICC511中提到,“保险单是相较保险证明或声明更好、更完整的保险单据”。  相似文献   

5.
ISBP745再一次在兼顾保险实务的基础上对保险单据的审核做出了一些与之前立场不同的实务规定。保险单据审核实务的修订即须兼顾海上保险实务又须符合信用证审单实务,以期达到实务中的平衡,因而变中有变。笔者作为此次ISBP修订顾问组的成员,对个中修订变化多了一层了解,借此文做一简要介绍。保险单据的签发保险公司或承保人的识别。ISBP745在如何识别保险公司问题上列举一例作为实务上的指引:  相似文献   

6.
钟羽 《中国外汇》2018,(19):60-62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7.
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应当在具体业务实践中不断探索,以丰富、发展和完善解决这一单据审核问题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问题的提出某信用证要求提交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但开证行收到的保险单据名称为"Certificate(Policy)of Marine Insurance",即海运保险证明书(单)。该单据显示了预约保险号码和证明书号码,未显示保险单号码。开证行拒付交单,理由是提交的保险单据并非保险单。但交单行不接受开证行所提不符点,坚持认为其提交的单据是保  相似文献   

8.
转让信用证中的博弈 单证相符原则的核心在于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内容就是各当事人审核的标准。单据只有和与之对应的信用证条款相比对,当事人方可判断出是否相符交单的结论。但是存转让信用证下,基于商业秘密以及利润的考虑,转让前的信用证和转让后的信用证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这是博亦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 (即《UCP5 0 0》所确立的信用证是独立于其所基于的商务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法律文件 ,银行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不负责任 )所带来的弊端 ,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符的单据 ,或装运与单据描述不符的假冒、伪劣货物而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信用证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商业界的天才创造 ,它保持了信用证的流通性。对受益人而言 ,信用证与现金几乎毫无二致。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就等于把现金放到受益人的口袋里 ,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不得行使追索权和抵…  相似文献   

10.
问题的提出 ISBP681第13段中规定:“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由此引发了一些同绕单据日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1.
何谓第三单据?国内有关专业书籍说法不一,国际商会出版物也没有正式定义。但在国内开出的信用证中,常可见到“第三单据可接受”的条款。译在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研究》2000年春季版的杂志上,读到本篇章,认为对我国的信用证实务有现实意义,特此推荐给国内的同仁们。  相似文献   

12.
<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的大环境下,如何在惯例的框架下合理地提出己方的诉求,承担应尽职责,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信用证的公平,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全球肆虐,受其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寄送受阻时有发生。出现类似情况时,指定银行是否可以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35条要求开证行在未收到正本单据时凭副本单据承付或偿付?  相似文献   

13.
龚玉和 《新理财》2006,(1):53-53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14.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都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作用,使买卖双方免去了互不信任的顾虑。但是由于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双方买卖的实际上是单据而非货物本身,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只有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规范业务操作,依靠法律,才能有效防范信用证欺诈。  相似文献   

15.
不同种类单据的出具和签署,应当根据UCP和ISBP的具体规定来审核。出具和签署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通观UCP600和ISBP全文,出具和签署是两个出现频率较高的术语,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与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息息相关。单据的出具和签署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当单据需要修改时,如何来证实修改?本文在信用证的范畴之内,通过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其他单据的出具和签署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上述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相似文献   

16.
贾浩 《中国外汇》2013,(6):24-28
无论在世界通行的哪种规则和法律下,如果信用证或保函的某一条件需要了解、调查或评估一个外部的事实,而不能简单、快速地加以判断,该条件均被视为非单据化。商业信用证、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皆为独立性抽象付款责任。其独立性表现在付款条件的单据化,即银行只审核单据,而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外汇》2008,(4):25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运用较广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实际上就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由于信用证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付款的前提是相符交单。那么,相符我单将关系到信用证能否最终顺利承付。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符单据往往多于相符单据。“不符点”成为国际贸易进行信用证结算最为常见的词汇,也是国际贸易交往中诸多“陷阱”之所在。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要求提交空运单和保险单,井要求单据在空运单签发日后三天内提交。受益人向韩国某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其中包括二套保险单,一套己背书,另一套未背书,该银行对单据作了议付,并在寄单的过程中,把未背书的保险单交到了开证行,形成了单证不符,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开证行在单到的第七个工作日拒付后,受益人直接把已背书的保单交到开证行,要求换单,开证行以“迟交单”再次拒付。  相似文献   

19.
了解和掌握跟单信用证中各国的特殊条款要求,对促进外贸发展、保障安全收汇大有裨益。从笔者所在银行收到的境外开来的信用证看,由于各国的文化差异,体现在跟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可谓多种多样。现将在来证通知中对发票等主要单据的特殊要求进行简要归纳和分析。发票要求详细列明各项费用明细条  相似文献   

2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自1994年生效以来,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尽管如此,十多年来,运输、保险、物流、质检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输行以承运人的名义出具提单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租船方也纷纷以自身的名义出具租船合约提单,迫于竞争的压力,保险公司也已经授权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险单据。UCP500对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要求已经不能适应实际业务的需求。另一方面,UCP500部分内容的不足屡屡导致争议的产生,降低了信用证结算的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信用证被看作阻碍而不是促进贸易发展的工具。由于以上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原因,全球范围内信用证的使用比例越来越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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