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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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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关于审单的结果一直存在两派观点:一派坚持“严格相符”的标准,认为审单的结果要么相符要么不符,不存在其他标准;另一派则认为只有“实质不符”时才应该提不符点,不应拘泥于“严格相符”。某种意义上,“严格相符”过于机械,使得银行审单人员如同机器人一般审核单据,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信用证充当付款保证的作用,使得信用证低效、费用较高且流程缓慢,不利于其发展。国际商会也注意到“严格相符”的潜在后果,因此在其每年公开和未公开的权威意见中逐渐倾向于以“实质相符”的尺度判断不符点。  相似文献   

2.
徐瑾 《中国外汇》2014,(1):62-63
本案例中的保险单据由被保险人背书给了ABC银行,也就实现了保险单据下的索赔权向ABC银行的转让,实际上已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案情信用证46A中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 made out to order of ABC Bank,indicating a claim settling agent in South Korea 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A)."  相似文献   

3.
李钦  顾楠楠 《中国外汇》2013,(16):32-35
议付在UCP框架下有严格定义,议付行为的主体、条件、动作、时效、目的,构成了其精髓。议付,在UCP框架下被赋予明确的概念,UCP600下此概念变得更加清晰和可操作。议付信用证不仅仅是支付结算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UCP框架下一种天然的融资产品,UCP赋予其购买汇票及/或单据功能,奠定了融资的惯例基础。然而,我们却看到,因议付概念引发的司法案例仍层出不穷。为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管理》2005,(4):43-43
UCP500第十四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 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  相似文献   

5.
杨艳 《中国外汇》2011,(22):42-43
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将根据交单行的交单面函指示的路径支付款项,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偿付行,被指定银行按照规定向偿付行索偿进而取得款项。直接付款的信用证占多数,带有偿付银行的信用证也是实务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由于有偿付银行的存在,信用证当事各方的关系显得有些复杂,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其实偿付信用证的实质就是多了一个受开证行委托执行支付职能的银行——偿付行。  相似文献   

6.
姚念慈 《新金融》1990,(9):31-32
近年来出口来证上列有“此证限于×××银行议付”者日益增多。这类信用证除限定银行外,其它银行有无权利议付,受益人是否须受此条款的约束,以及不经由限定银行的索汇,开证行是否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而拒付,看法上颇不一致。  相似文献   

7.
杨斌 《中国外汇》2009,(17):51-51
遭损“不符点” 2008年9月孝感市某纺织服装企业,委托某中间商联系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并收到浙江建行转开的信用证,进口商为西班牙,信用证金额为27万多美元。按信用证有关条款,中间代理商为第一受益人,孝感市服装企业为第二受益人。货物出口后,服装企业将出口发票,装箱相关单据寄往中间代理商,中间代理商以自己制作的出口商业发票和提单实施换单后寄往议付银行。由于服装企业过于相信与中间代理商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8.
9.
遭损“不符点” 2008年9月孝感市某纺织服装企业,委托某中间商联系客户出口一批货物,并收到浙江建行转开的信用证,进口商为西班牙,信用证金额为27万多美元。按信用证有关条款,中间代理商为第一受益人,孝感市服装企业为第二受益人。货物出口后,服装企业将出口发票,装箱相关单据寄往中间代理商,中间代理商以自己制作的出口商业发票和提单实施换单后寄往议付银行。由于服装企业过于相信与中间代理商签订的出口收汇协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已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10.
受益人向某银行(信用证指定议付行,下称“寄单行”)提交一笔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57820.00,期限为提单日后80天,到期日12月16日。寄单行9月29日向开证行寄单后,开证行以“保险单未背书”为由提出拒付。寄单行和受益人确认保险单已经背书。寄单行于10月21日驳回上述不符点。几天后,寄单行收到开证行退回的保单,该保单确已背书,只是油印不清晰。  相似文献   

11.
寄单前受益人已收到了开证行发出的第一次修改书,只是交单时疏忽未能把修改书一起提交到寄单行。而寄单行根据信用证原件条款审核单据,也未发现不符点。保 兑行却以受益人默认接受修改为由由付,寄单行与保兑行由此引发了一场论战……[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贾浩 《中国外汇》2006,(5):54-55
本文作者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单证审查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狄银良先生文章《严格相符还是实质相符?单一标准还是混合标准?一一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第6条单证审查标准之浅析》中的一些观点,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及开证申请人。由于受益人通过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是并不突出了。本文重点论述和明确了议付信和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展信用证业务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王众 《中国外汇》2011,(5):65-67
案情回放国内某城商行N,收到国外开证银行I开来的一笔即期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129030.00美元,受益人为国内新注册的贸易型小企业B,信用证允许向指定偿付行电索。出口方银行N在信用证交单期内收到B企业提交的单据,审单相符,于当日为B企业叙做了金额为120000.00美  相似文献   

15.
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16.
金赛波 《中国外汇》2011,(11):53-55
2010年,中国新发生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数量很少,新发生的止付案件也很少被公开的资料提及。现阶段,法院审理的大部分纠纷案件大都是在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当然信用证欺诈的案件仍时有耳闻,主要原因是2010年铁矿石价格及部分大宗货物的价格仍有大幅的波动,连带导致国内出现了一些信用证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17.
单据的日期问题在《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已有说明和规定。在审单实务中,单据日期之间的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往往构成不符点,但这类不符点不易被发觉,我们称之为“隐性”不符。以下是几个较为常见的案例: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在国际结算业务领域内,除原有的中国银行之外,工、农、建、交四大国内银行及一些外资银行也相继进入这一业务的竞争行列。对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证结算的正确交单和议付,已逐渐引起了外贸公司和银行的重视。拜读了黄吉万文《浅议信用证项下的交单和议付》  相似文献   

19.
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谨慎对待以汇票不符点为由的拒付业务,否则不但影响声誉,而且还将招致诉讼纠纷。国际银行界对于汇票上的不符点是否能够作为拒付理由一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汇票是一种金融票据,并非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不应作为拒付  相似文献   

20.
俞孟波 《中国外汇》2013,(17):54-55
如果保单的被保险人栏填写的不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暗含了其可随时拒付的风险。背景开证行:香港BK银行开证申请人:香港S公司受益人:N公司货物:铁矿石信用证类型:出口即期可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4 6 A:I N S U R A N C E P O L I C 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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