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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11):114-114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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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上国管局副局长寻寰中要求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建立和变更职工住房档案,加快办理和发放已购公房的所有权证;加快职工住房超标处理工作,抓紧对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同时,会上还指定了“我爱我家”、“链家·宝业”以及“信一天”三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央产房”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3.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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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6):I0011-I0012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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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3,(4):116-116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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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现将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二、京政发[2003]3号文第五条关于上市出售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和上市出售前将房改标准价所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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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综字[一九九五]第三十二号文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切实加强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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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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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局: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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