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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三章45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新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同时明确了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金融工具列示”,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条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列报。第三章为“金融工具披露”,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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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允列报要求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与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同时还强调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虽然与国际准则明确提出的公允列报不同,但仍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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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简称“分部报告准则”)属于列报准则,规范分部报告的编制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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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第一章重点介绍了制定新准则的目的、金融工具的概念及新准则不适用事项等。
2.第二章重点规范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按持有的意图不同,金融资产分为四类: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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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比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关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中。这次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的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国际会计准则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到我国实际,分为4项具体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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