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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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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对该制度中关于公积金的量化问题与各位商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  相似文献   

2.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依法设立的"成员账户"中,以作为年终分配"剩余盈余"的主要构成依据。  相似文献   

3.
《农村财务会计》2007,(8):36-39
二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相似文献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相似文献   

5.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外,还有可分配盈余18万元.按该社章程规定,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的30%按股金(含公积金)分配.  相似文献   

6.
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终盈余,除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外,还有可分配盈余18万元。按该社章程规定,可分配盈余的70%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剩余的30%按股金(含公积金)分配。  相似文献   

7.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区别.本文根据合作社法的要求,结合实例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盈余分配的计算与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说,盈余分配的顺序如下:①弥补亏损;②提取盈余公积;③盈余返还;④剩余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各项分配”主要用于核算如下事项: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的盈余;按比例分配的剩余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用于核算全年实现的盈余,净亏损,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年终,“各项分配”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盈余”科目,“各项分配”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相似文献   

8.
《农村财务会计》2007,(9):16-20
三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相似文献   

9.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类同于企业会计核算,但在股东权益核算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相比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权益的核算更为复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成员在红利分配中,要"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相似文献   

10.
<正>农民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所作的贡献,一是入社成员的出资对合作社发展产生的贡献,二是入社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量(额)产生的贡献。为了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公积金在盈余分配中的提取比例和用途,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采用合理的量化方法确认为每个成员的占有份额,确认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经营过程中产生公共积累的法定享有份额。  相似文献   

11.
盈余公积金是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可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是企业用于积累和发展的有指定用途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实现的利润。新会计制度的利润分配顺序规定企业在税前抵补没收财产损失,支付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不超五年的以前年度亏损。税后利润弥补五年后的亏损,然后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通过新会计制度改革后几年的实践,盈余公积金与旧会计制度中的专用基金都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其用途也大致相同,两者主要区别是:(1)性质不同。原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从税…  相似文献   

12.
《农村财务会计》2007,(6):25-28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名称和住所.任何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似文献   

13.
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  相似文献   

14.
《农村经营管理》2007,(4):41-44,32
十九、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允许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农民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以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合作社中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缺乏、基础设施落后、生产和销售信息不畅通,对合作社来说,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有利于发挥它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收入;  相似文献   

15.
(续上期)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根据该章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  相似文献   

16.
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会计上如何弥补亏损?新颁布的会计制度未作规定,新财务制度第47条简单地涉及到这个问题:“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出现亏损可用公积金进行弥补。其帐务处理如下:借:公积金贷:收益分配—未分配效益在公积金数额足以弥补上年亏损的情况下,这样处理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公积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上年亏损时,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某村合作经济组织上年亏损用万元,其公积金帐面余额只有10万元,第二年弥补亏损时必须先提取公积金至少10万元,然后才能弥补亏损。其帐务处理如下:(1)提…  相似文献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盈余分配方式不尽相同,除了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外,其余应该全部向社员进行返还与分配。为了便于实际操作,笔者现对合作社盈余分配进行如下归纳,并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8.
<正>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北京市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金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他人捐赠量化金额、成员交易情况及盈余分配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成员账户管理对于明晰成员和合作社之间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成员账户,  相似文献   

19.
应付盈余返还是指合作社可分配盈余中应返还给成员的金额。可分配盈余是指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应付盈余返还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金额,返还给成员的盈余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相似文献   

20.
利润是会计上反映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亏损是利润的反面。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是财务与会计的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现行会计法规对于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或者不明确,或者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为健全完善有关会计法规,有必要研究亏损弥补和利润分配会计问题。一、亏损弥补的来源和顺序我国关于亏损弥补的会计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等。《公司法》第六章第177条涉及到亏损弥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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