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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24,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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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对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方式进行调整,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以申报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正式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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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明确了“营改增”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政策和具体管理规定,这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很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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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8,(5):83-84
1.2017年7月, 由于我公司委托报关行报关的人员疏忽,误将一笔出口日本的9 000美元的服装,在报关时错打成了9 500美元.请问:对于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你公司所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一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为报关单信息)向海关提出修改错误内容的请求,重新出具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上传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信息,并以此做为正确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应当注意的是,使用此表时,如果出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大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时,还需要去海关申报修改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错误的出口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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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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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免、抵、退"税计算中存在征税的问题 (一)出企业的出口征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采用"免、抵、退"办法的理论顺序为:首先计算"免"税额;然后计算"抵"税额;最后计算"退"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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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国内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上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上述文件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申报管理等内容都做了调整,其中申报管理有三个环节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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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简称生产企业)。同时,上述两个文件对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申报时限、退税计算等相关内容做了部分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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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退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等。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至此,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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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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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会计》2003,(7):42-42
20 0 2年 12月 5日 国税发 [2 0 0 2 ]15 2号近接部分地区反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 ,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 [2 0 0 2 ]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 0 0 2 ]11号 )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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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