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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2,(9):66-66
主持人:在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我在某技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主管,月工资开始为7500元,后升至9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年终奖等。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开始是5000元,后提高至5500元。我对此不太熟悉,当时也没有太在意。2010年8月底我从该公司离职。2012年6月,我获知原公司的缴费行为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于是向人社部门反映。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他们只查处发生在1年内的行为,我反映的该公司2010年8月以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反映时已经超过了1年,他们不能进行查处,并建议我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该公司索赔。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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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1,(7):67-67
主持人:我单位有些职工因为缺乏技能,工作单一而工资较低,如果缴纳社保费,那么他们实际获得的工资就更低,有的甚至只能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生活压力很大。加上比较年轻,距离退休年龄还很长,尚未形成养老观念,医疗需求也很低,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经单位多次劝说参加无效,在他们书面向单位提出不参加社保申请后,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时隔几年后,他们又以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其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认为,单位是同意并且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费的,现在的状况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单位并无过错。请问,他们的要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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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04年1月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1月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现,单位是从2005年1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劳动保障局询问,答复称无法给我补缴了。由此导致我的失业保险金、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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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原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7年11月底赵某离岗回家,从事自由职业。该公司继续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1998年5月,之后再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赵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未转移档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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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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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当初说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要我们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现在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其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要求我们为其补缴。请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既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又要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不公平,应如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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