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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刘玉书契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由产权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税法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几房屋发生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就应该交纳契税。但由于许多纳税人纳税意识谈薄,在契说征收过程申,时常发生与法律、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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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士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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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契税征管中主要存以下问题:一是二手房交易存在高买低报现象导致税款流失。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二手房交易涉及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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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契不仅与不动产登记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而且存在着一定的制度契合,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为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益,历代统治者建立了一整套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就是依土地产权归属或依附于土地的房屋等不可分割、不可移动的物权登记,主要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租赁权、土地田宅典权、抵押权等权利的确认、转移、变更、处分的规范,也可以看作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田宅所有人只要依契约向承租人或佃农等使用者提供土地和房屋,即产生效力。地契、房契和证照都是房地产产权的合法凭证,也是官府承认的不动产合法凭证。即所谓"地凭文书,官凭印"。我国最早的土地登记制度,出现在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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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古老税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群众中有着较深的影响。契税的宗旨是依法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台法权益。在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时,产权承受人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税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使产权所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同时也使产权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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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归一方所有。因此,需双方到场。通常情况下,双方共同申请是原则,单方申请是例外,而单方申请一般都是申请一方在申请之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等物权。比如房屋修建,在修建事实行为完毕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确权判决或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确权判决或仲裁生效时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些情况仅需已取得权利的人单方申请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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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抵债资产契税的征纳。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银行收取抵债土地、房屋,应当依照规定,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然后再持契税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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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现该方当事人持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到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是否还需另一方到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依照合同协议等方式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需要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完成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上虽已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此时房产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动,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当事人根据此协议到房管部门完成转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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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以产权(股权)划转方式进行的企业兼并行为,兼并企业不应缴纳契税;以接受企业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为条件所进行的非产权转让方式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行为,接受方(兼并方)具备契税缴纳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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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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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艳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
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 关于物业税的纳税人,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争议是对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还是对使用权主体征税上.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两个:第一,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其纳税人只能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产权不同于所有权,产权包括所有权.但是所有权人并不一定等于使用权人,还必须区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物业税属于财产税,本质就是对单位和个人所有的财产征税,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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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对于个人购买住房各地一般按照最低税率3%征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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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深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探索(一)统一登记对象早期,深圳市与内地大部分城市相同,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分部门登记各类不动产制度,登记后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992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具体途径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对业主所购房屋不单独再发土 相似文献